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研究員汪巍3日在香港《文匯報》刊文表示,日本以《開羅宣言》不具備法律效力作出質疑,是毫無道理的。因為在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中,公約、條約、宣言、公報等都屬于廣義的條約,有其法律效力。
全文內容如下:
在《開羅宣言》發表70周年來臨之際,日本以《開羅宣言》不具備法律效力作出質疑,是毫無道理的。因為在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中,公約、條約、宣言、公報等都屬于廣義的條約,有其法律效力。
1943年12月1日,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走向勝利之際,中、美、英三國在埃及首都共同發表《開羅宣言》,確立了對戰后日本的處理。1945年7月26日,三國首腦又共同發表《波茨坦公告》,再次明確宣告《開羅宣言》所規定的條款必須實施。
其中,《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如東北、臺灣及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國,其中當然也包括日本利用甲午中日戰爭之機竊取的釣魚島。在國際社會,《開羅宣言》早已成為戰后處理日本相關問題、建立國際新秩序的國際法準則。
然而,戰后的日本一直存在否定歷史、否定《開羅宣言》精神的思想。近年來,其國內右翼勢力更是動作頻頻,不斷公開挑戰《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安倍晉三政府上臺以來,也公然縱容極端民族主義勢力抬頭,不僅繼續否定歷史,還試圖通過修憲等方式竭力擺脫《開羅宣言》的束縛,突破戰后國際秩序。
因此,《開羅宣言》在日本各界遭受刻意冷落,甚至狡辯《開羅宣言》無非就是三個國家領導人的一個宣言,不能等同于國際法。還有日本右翼學者一再聲稱,日本并未在《開羅宣言》上簽字,不具備法律效力。這些立場從根本上都站不住腳,因為在國際法當中,宣言或者以公報形式公布出來的宣言都被視為國際條約。此外,《開羅宣言》已經經過《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書》的確認,所以它確實有國際法效力,對日本也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拼命質疑《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歷史意義,日本還試圖利用《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定》來抵消和淡化《開羅宣言》及其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意義,以此作為其對釣魚島主權的解釋。
《舊金山和約》是在冷戰的特殊背景下,美國等國家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媾和條約,把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作出重大貢獻和犧牲的中國等國排除在外;且《舊金山和約》多處內容不符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
由于各種歷史原因,《舊金山和約》簽署過程中,中國大陸和臺灣都沒能派代表與會。《舊金山和約》是在冷戰的大背景下,在沒有中國這個重要的戰勝國參與下與日本所簽訂的。1950年,周恩來總理就發表聲明,稱《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此后中國政府多次對此嚴正聲明,表示《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
《舊金山和約》中提到,日本放棄臺灣及澎湖列島的領有權、行政權等一切權利。將北緯29度線以南的島嶼(包括釣魚島)由聯合國托管,唯一托管國為美國。北緯29度以南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日本就把它單方面想獲取的利益不斷往《舊金山和約》這個“筐”里裝,其據此的解釋就缺乏公正性。除此之外,1971年美日達成《歸還沖繩協議》,將沖繩和琉球歸還日本,把釣魚島等島嶼劃入“歸還區域”,遭到中國大陸及臺灣強烈反對和抗議。美日的這一行為造成了迄今仍然沖擊中日關系、影響地區穩定的釣魚島問題。(汪巍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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