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今日發表評論文章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陳水扁是前任“總統”、陳幸妤是“總統千金”就能享有特別待遇。
文章摘錄如下,
最近兩個案子引起臺灣內部廣泛的討論,一是前“總統”陳水扁是否羈押過久的問題,另一則是陳幸妤所犯偽證的微罪而遭限制出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在野黨更質疑,陳水扁羈押過久,以及陳幸妤限制出境,是以司法手段來進行政治清算。有此質疑是建設在兩個假設上,一是執政黨在指導司法審判,二是司法單位全部甘于接受執政黨的指導審判。可是事實真是如此嗎?
威權時代司法機關的審判獨立性的確令人質疑,可是臺灣己經過政黨輪替,媒體的言論自由與司法審判獨立性,早已不可同日而語,政治干預司法的空間幾已不存在。可是在野的民進黨卻仍然認為執政黨會指示辦案,司法單位會聽命審判,豈不怪哉?在野黨要求執政黨不要政治干預司法,本身卻每每有大動作來干預司法,又是發表聲明,又是告洋狀,彷佛臺灣的司法仍處于戒嚴時代似的。
司法單位是否對嫌犯羈押過久,關乎司法單位根據審判的需求,與任何黨執政無關。若在野黨認為羈押時程不合理,可以推動法案來加以限定,而不是只針對陳水扁一個人。限制出境的案件亦復如此,不能夠只針對陳幸妤一個人。古人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現代人講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陳水扁是前任“總統”、陳幸妤是“總統千金”就能享有特別待遇。
法律固然不外乎人情,對于必須接受法律懲罰的人士,當然應該抱持悲憫之情,但法律若受到人情嚴重的影響而無法建立應有的尊嚴,試問有誰還要遵守法律呢?屆時臺灣的社會秩序也將因此而蕩然無存。若有人真關心臺灣的司法人權,應是基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來推動司法改革,而非只是針對少數個案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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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