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檢察官又就訊吳淑珍,這是洗錢案爆發后的第四度就訊;社會大眾難免質疑,阿珍是不是有特權?檢察官不傳她出庭應訊,反而一再地勞師動眾前往就訊,為什么不干脆將她收押?
臺灣《聯合報》刊文指出,“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辜成允給扁家傭金四億元案、海外洗錢案……等弊案都和吳淑珍有關,而且大多是由她主導,不但共犯蔡銘哲等人的供詞對她不利,連阿扁也把責任推到她的身上,甚至她的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也作證說,他們只是“被支配的人頭角色”,“一切都是媽媽指示”,從這些證據看來,吳淑珍可以說是主犯了。
特偵組先后收押了九名共犯,最近連阿扁也關進去了,身為主犯的吳淑珍仍然逍遙在外,檢察官就連開個庭都不敢傳她來,還要前往就訊,為什么?
文章認為,特偵組表面上的理由,當然是考慮到吳淑珍的身體狀況才“移樽就教”,但是另一個說不出的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四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愈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受限于這條法令,即使將吳淑珍抓起來、關起來,她的律師引用法律要求放人,法官還是非放不可。
臺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公務機要費案”時也是如此,吳淑珍十七次開庭不到,案子拖延將近二年未結,法官就算氣到不行,仍無法收押她,合議庭一度考慮收押她后由看守所送交醫院找間獨居病房充當“病監”,但是醫院的病房畢竟不是看守所的“牢房”,在“于法無據”的情形下,沒人敢押吳淑珍。
于是,形成一個奇怪現象,共犯紛紛收押,主犯吳淑珍卻能在家看電視、看報紙,隨時可接見律師,掌握案情發展,這樣子當然不公平,而且開創惡例。文章指出,今后“司法”機關是不是對坐輪椅、有姿勢性低血壓的被告都沒轍?如何突破法律的限制,仍有待“司法”機關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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