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陳江會談”簽署了兩岸海運、空運、郵政、食品安全等協議后,是否需要送交“立法院”審議,原來曾持相反意見的行政系統”和“立法院”,經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分歧已經收窄,且雙方意見已有許多交叉重迭之處。其中以“陸委會”調適的幅度最大,認為“陳江會談”所簽署的海運、空運協議須送“立法院”決議,而“立法院”也須在三十天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結論。若不同意,協議就失效;但若“立法院”在三十天內未作決議,法律上則視為同意。
為此,“行政院”日前議決,空運及海運協議部份,將依“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送請“立法院”決議;而郵政、食品安全協議部份,則送請“立法院”備查。
而“立法院”法制局長劉漢廷則指出,海運協議規定“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明顯違反臺灣“商港法”關于“船舶入港至出港時,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船籍國國旗及船舶電臺呼號旗”的規定。他說,依協議內容,一定要修改“商港法”,否則就要修改“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增訂排除適用“商港法”規定。無論采何種方式,總是要“修法”,無法回避。劉漢廷還指出,既然要“修法”,依“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規定,協議內容涉及修正法律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于協議簽署后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若不送來“立法院”審議,就是公然違法。
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作為“立法院”中負責對法律、法案“把關”工作的劉漢廷,以其專業知識及職責所在,所提出的專業意見,并非完全沒有道理。但問題是,第二次“陳江會談”所簽署的四項協議,都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而按劉漢廷所指必須修訂“商港法”或“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以作適應,以“立法院”的效率,就未必能在四十天內完成提案、程序審議、付委審議、黨團協商、“院會”表決的全部程序,這就必然會妨礙到海運協議的如期生效執行。
而“陸委會”所提的由“立法院”直接審議海運、空運兩項協議的辦法,因為法律已規定必須在三十天內進行,而且以藍綠兩陣營在“立法院”中的議席結構,獲得通過的機會甚高,因而是完全可以趕及配合協議能如期生效執行。而且,相關協議一俟獲得“立法院”審議通過,就成了“國家法律”、“全民意志”,而非是執政黨的一黨政見意圖所為,全民都得遵守,民進黨縱使是千萬個不愿意,也只得乖乖地被迫接受。馬英九政權要繼續推動兩岸關系發展,就具有最高的正當性及法理依據。
文章認為,這對矛盾倒是相對地容易解決。但“立法院長”王金平為避免自己在臺灣政治舞臺上逐步邊緣化,而提出要為“兩岸協議處理條例”“立法”,甚至成立“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作為未來“立法院”對兩會談判進行“事前授權,過程參與,事后推動”的法律依據,則是將會形成給海峽兩會的事務性談判硬插上一個“第三者”,而為今后海峽兩會談判制造障礙。
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采取“冷處理”手法,拖得就拖。而民進黨則從主席蔡英文到“立法院”黨團,都十分支持,并認為這是監督馬當局是否會出賣臺灣“主權”的必須程序。為此,民進黨團已決定將民進黨版的“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排入議程。如果國民黨一直杯葛,民進黨就一直提案。顯然,明知是少數也要堅持進行。
文章指出,民進黨團的這項提案,首先在標題上就有問題。因為以“臺灣與中國”來表述兩岸關系定位,不但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關于“固有疆域”的規定,而且也與“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中將兩岸之間關系定位為“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相扺觸。而且,其內容也有許多犯駁之處。比如,其中“草案”第五條中有關“兩岸簽署協議前,主管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并與“立法院”秘密協商。……必要時,“立法院”待經院會決議,派員參加協議之談判”,顯然是挑戰“憲法”對權力分立的精神。這是因為,兩岸事務處理雖然具有特殊性質,但仍屬行政部門管轄的范疇。而“立法院”對海峽兩會所簽署協議的功能,只是在于事后審議及議決是否批準,而不是事前介入或直接參與談判。這樣做,顯然是對行政機關權力的侵蝕,完全混淆“立法”與“行政”分立的“憲政”分際,而且也涉嫌肆意擴大“國會”對“政府”的監督權,甚至是涉嫌既要做“裁判”,又要做“球員”,觸發身份和利益衡突。正因為如此,該“草案”倘是由“立法院”本身提交,就更強化了其“侵權”的陰影。
文章續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五條原本的規定,是相對寬松的。但在一九九三年“汪辜會談”后,民進黨人就要求辜振甫到“立法院”報告及備詢,并提出要制訂“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而“行政院”也確曾兩度研擬了“草案”并送請“立法院”審議。陳水扁上臺后,為了加強“立法院”對兩會談判的制約,就指令蔡英文強力主導對“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五條進行重大修改。當時,由于民進黨、臺聯黨“立委”比例不低,陳水扁就可透過“立法院”來卡住兩岸關系有任何突破性的發展。
文章說,何況,民進黨黨團是以“立法院”有權介入“條約”的簽署為由,而堅持上述觀點的,這本身就是在伸張“一邊一國論”或“兩國論”。實際上,“條約”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所簽署的法律契約,是屬于外交談判的法律文書。而兩岸間按照“九二共識”所簽署的法律文書,是以“協議”定位及表述之,這當然符合兩岸關系的定位及臺灣“憲法”、“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對兩岸關系的定位規定。因此,民進黨團推出“條約說”來為其主張、法案辯解,顯然是站在“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的立場上。“條約說”的要害,是在于制造國家分裂。對此動向,必須密切注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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