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臺灣路口設置的固定桿感應式線圈測速器,無檢測標準卻使用多年,日前警政署表示,全臺灣感應線圈測速器暫停取締,且之前被處罰的用路人可以申訴。
臺灣媒體《新生報》發表20日社論,認為警政署不應被動的接受申訴,而應主動退回過去收入的罰款,如果全面退款有困難,也應將感應線圈測速器所開罰單罰款數據庫公布,接受民眾查詢,如系不當罰款則應立即退款,才是負責的做法。
社論說,沒有檢測標準的儀器,卻被用來作為處罰用路人的工具,顯示主管單位作風的顢頇;經濟部標檢局表示,感應線圈式照相器主要是用來判別駕駛人是否闖紅燈,并非用來測量超速,所以測速器從來就沒有與超速有關的檢測標準,標檢局說,感應線圈式照相器用于監測超速的結果,只能供參考,工研院也曾建議相關單位不要用這種測速器,但意見并未被采納。
標檢局并表示,合法的雷達測速器每年定期檢測,如果合格檢測單過期,或甚至沒有合格檢測單,經由這些測速器開出的罰單,駕駛人就可以主張該機器開出的超速罰單“無效”,因此未經檢驗的感應線圈式照相器拍照的結果,作為駕駛人超速的依據,開出超速罰單應全部“無效”。
警政署昨日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各法院對違規案件異議裁定案例認為,感應線圈測速設備均經原制造國(如瑞士、荷蘭等)電力及環境度量衡部門檢驗認可,其式樣認可證書除經外交部駐外機構驗證屬實外,亦經各法院公證處認證,因此各法院對于交通違規聲明異議案件,只要舉發單位提出國外之認證數據,法官咸認其準確性應屬可信。
社論指出,此一說法如果成立,那么經濟部標檢局每年定期檢測就沒有意義!警政署擺明了在推卸責任,全臺有多少感應線圈測速拍照器,這些設備裝設在哪些地點,曾經開出過多少罰單,收了多少不當的罰款,只有主管單位最清楚,如果反而要民眾自行自確定開罰單的照相器是雷達還是感應線圈測速拍照,就是故意推拖找麻煩,如若非要到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警方才會舉證說明,則更是浪費司法資源。
感應式線圈測速器已被主管單位使用了三十年,主管單位因而獲得的“不當收入”,不論是罰單或是罰款金額數量必然十分龐大,但是這些數字并不會因時間長而消失或變為合法,或許主管單位認為事隔多年,如要逐筆退回罰款,會因時空變遷,當初受罰的用路人已難以聯絡甚或死亡,而難以執行,但是執行不易并不表示可以不執行。
被開超速罰單是不愉快的經驗,被罰過錢的駕駛人或許未保留無罰單存根,或是忘了曾在何時何地被開過超速罰單,擁有所有數據的主管單位,放著數據庫不用,卻要求被開過罰單的用路人以“申訴”的方式來要求免罰或退款,并徑自發表法院對國外測速器認證資料,法官認為其準確性應屬可信的新聞稿,以混淆視聽,想利用繁復的退款程序來賴帳,心態可議。
社論對此提出處理建議說,對于處理此一事件,主管單位必須先確定全額退款的原則,而退款最理想的方式是由主管單位主動清理出曾被不當罰款者的名單,然后逐一通知退款,如果做不到此點,也應提供相關數據庫,民眾可以身分證字號或汽機車牌照號碼進行查詢,如查明系屬不當罰款即應退款,這才是負責任有擔當的態度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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