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的小社論說,如果有人仔細看了選舉公報,會發現在兩個“公投”案之下,都附上了行政機關的意見。這邊夸民進黨的“討黨產公投”多么多么好,那邊批國民黨的“反貪腐公投”多么多么差。想想,好像不太對。
雖說這是依據“公投法”的規定,但實在有很大爭議空間。“公投”,是要征詢民眾意見。所以,只要成案,都有權在一個公平的基礎上訴諸選民。提案有沒有道理,讓它們自己向民眾說個清楚。
當然,如果提案太離譜,可能造成日后執行困擾,列上行政機關的意見,也是有參考價值。問題是,現在“公投”已經成了選舉工具,行政機關加注的意見一面倒,洋洋灑灑刊登在選舉公報上,會讓人有行政部門成了選戰打手的感覺。
小社論指出,“公投”的原旨是要聽取民眾意見,行政部門的臧否(編輯:zānɡ pǐ ,評論),明顯試圖影響民眾對“公投”的好惡,但人民在“公投”上的意見表達,又應該是行政部門應該遵循的。因此,行政部門如此立場鮮明的意見,以及試圖影響選民的動作,是對人民“公投權”的侵犯。
坦白說,現在濫用行政權的狀況,簡直不輸威權時代,行政部門的公信力嚴重折損。“法務部”對“反貪腐公投”的“欠缺合法性及必要性”評語,大概不會見諸對“入聯公投”案,即使后者的必要性也很值得商榷。這樣的加注意見,擺在號稱代表民主的“公投”上,相當諷刺。
[責任編輯:張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