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華電子公司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先生,近期在臺灣媒體以廣告方式發表了三篇大文,呼吁藍綠兩位“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和謝長廷,合作推動制定臺灣“兩岸和平共處法”,提出以“統一公投”為主的六項建議和主張。本月初,曹興誠專程來港出席“香江論壇”,解說他這個構思多時的方案。
資深臺灣問題評論員林修祺在香港《文匯報》撰文表示,曹興誠立心良善,動機是希望臺灣避免戰爭,兩岸關系走向和平共處健康發展,臺灣及早從價值錯亂及無人可以幸免的禍害中解脫出來。然而,曹氏提出兩岸統一必須通過臺灣“統一公投”的主張,是行不通的空想。
全文摘錄如下:
“公投”方式行不通
曹氏只依據民進黨于一九九九年通過的“臺灣前途決議文”,就認為民進黨可接受“統一公投”是對民進黨嚴重的誤解和誤判。民進黨建黨并提出“臺獨”黨綱后,深知“臺獨革命”不可能畢其功于役,不可能像殖民地脫離“宗主國”那樣一下子宣布“獨立建國”,只能曲線地分階段進行,首先必須奪取政權,然后用“國家機器”和行政權力推行“實質臺獨”,再以切香腸方式推動“法理臺獨”。正是基于這種“臺獨”戰略和策略的考量,民進黨才在一九九九年通過“臺灣前途決議文”,權宜性地提出“臺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臺灣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該主張明顯為因應二○○○年大選的策略,民進黨把二○○○年大選的主旋律定調為“政黨輪替”,就是把奪取臺灣執政權作為“臺獨”路線的首要任務。陳水扁在二○○○年當選上臺后提出“四不一沒有”,就是以“承認現狀”及“維持現狀”,作為推動“漸進式臺獨”的切入點。
但是,到了二○○三年陳水扁就不再滿足于“現狀”了,他提出“一邊一國”;到二○○四年大選,他利用“公投法”的竅門舉行“防御性公投”;二○○六年“廢統”并提出“四要一沒有”,即要“獨立”、要“制憲”、要發展,沒有左右問題,只有統“獨”問題。民進黨亦顯然不再承認“維持現狀就是實質獨立”,提出要重新“解釋現狀”、改變“不正常現狀”實現“國家正常化”。民進黨在今年九月三十日通過的“正常國家決議文”,其宗旨就是要通過“正名制憲”達到“建國”目的,其本質就是“法理臺獨決議文”,等于宣告“臺灣前途決議文”已經作廢,民進黨已把“正名、制憲、入聯”作為黨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方針。
“公民自決”含“獨”性
曹氏忽略了民進黨的本質,只強調其主張跟民進黨已報廢的階段性策略文件“臺灣前途決議文”之精神完全符合,從而推斷民進黨可接受他的主張,則未免太天真了。第一個跳出來反對的,就是兼任民進黨主席的陳水扁,他痛批“兩岸和平共處法”是“投降法”、“被統一法”,強調民進黨的“入聯公投”就是“拒絕統一公投”。陳水扁還公開痛罵曹氏“生意人操弄政治”,“假和平之名,行反獨促統之實”,“連天上的媽祖都不會原諒”。雖然謝長廷和其他民進黨高層人士沒有公開表態,但陳水扁所說的重話已基本上代表民進黨的立場和觀點。
曹氏在《兩岸和平共處法第一篇》中指出,大陸之“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強調將竭力以和平方式來實現統一,惟對何謂“和平方式”并未予以硬性規定,若以“臺灣前途決議文”中的“公民投票”來界定“反分裂國家法”中的“和平方式”,兩岸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其實,對于何謂和平方式,大陸早有定向、定調的論述,絕不會接受以“臺灣前途決議文”中的“公民投票”來界定的主張。在曹氏設計的“兩岸和平共處法”中,盡管首先確定臺灣不會舉辦“獨立公投”,大陸也不可能贊成臺灣片面舉行“統一公投”,因為無論臺灣“獨立公投”或“統一公投”,都包藏著“臺灣住民可以自決”的前提。如果大陸贊成或要求臺灣舉辦“統一公投”,將造成對“臺灣住民自決”的默認,故可斷言,大陸解決兩岸統一問題的和平方式,不大可能包含臺灣“統一公投”的可能性。大陸沒有就此一主張有所表態,不等于認同。
“和平方式”早有定論
曹氏十一月十二日發表論“兩岸和平共處法”草案之前,“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徐永明,已在十一月二日《自由時報》發表題為“公投一中,此其時矣”的文章,呼吁陳水扁發動“公投一中”并大選,借此厘清臺灣民眾“國家認同”的方向,是接受“一中”,還是反對“一中”。這是一種搞變相“統獨公投”的策略。假如臺灣舉行“統一公投”,若“公投”結果過半數支持,綠營一定借詞“只有統一公投,卻不容許‘獨立公投’,絕非真正的民主”,不承認不接受“公投”結果。如果“公投”結果過半數反對統一,綠營必然解讀為臺灣人民要求“實質獨立”或“法理獨立”,大陸當然不會上這個當。
大陸對于解決兩岸統一問題的“和平方式”已說得很清楚,中共十七大報告特別強調,“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構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新局面。”這顯示中共把解決兩岸統一問題放在中國和平發展大戰略全局之中,在和平戰略機遇時期,以維持臺海和平穩定現狀為目標。在“過渡階段”促使兩岸恢復協商談判,簽訂《和平協定》,已成為中共對“和平方式”的“硬性規定”。用臺灣“統一公投”來界定“反分裂法”的“和平方式”,完全是不切實際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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