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女單選手丁寧多次因發球違例被罰分,“吊環王子”陳一冰表現完美卻屈居亞軍,羽毛球雙打選手于洋、王曉理因“消極比賽”被禁賽,同時英國自行車選手辛德斯卻以“假摔”贏得金牌……
本屆奧運會上,裁判們的“爭議判罰”屢屢上演。這令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國公眾,在觀賽之余,都不得不思考誰來監督奧運裁判?誰有權解釋賽事規則?
“如果裁判員不能公平地判罰,對體育精神是一種褻瀆。”在北京體育大學奧林匹克與體育社會學教研室主任黃亞玲教授看來,在一些項目上,奧運裁判有權力過大之嫌。“對過分錯判、漏判的裁判,應該有‘下課’機制。對不同賽事的規則,各單項體育組織不能‘松緊不一’。”
裁判“說啥是啥” 誰來監督
“你覺得陳一冰被裁判‘黑’了嗎?”在鳳凰網上,90%的投票者的選擇是“肯定被黑”。
不止中國如此。本屆奧運會開幕后,日本拳手清水聰6次擊倒對手卻被判負,韓國游泳選手樸泰恒在400米自由泳預賽中被判犯規……錯判、漏判、爭議判,已令多國運動員和觀眾“大跌眼鏡”。
“裁判員由各項賽事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選拔,選拔的標準,是裁判的場次和經驗等,水平有可能參差不齊。”黃亞玲認為,這屆奧運會“給人的總體感覺是準備得不充分,裁判員沒有在奧運前的各項‘測試賽’上,好好練習精確地把握打分尺度。因此,判罰水準屢遭質疑。”
在首都體育學院副院長王凱珍教授看來,更大的問題在于,奧運會作為一項早已超越專業“小圈子”的國際性體育盛會,還缺乏對裁判員的有效監督機制。
據黃亞玲介紹,在目前的奧運會上,各種比賽項目的裁判方式,差別較大。比如田徑的速度和力量,都可以通過儀器來判定,精確到千分之一秒,判罰的爭議相對小。但在諸如體操、跳水、花樣游泳等“軟”的項目中,由于主觀性多,裁判或是故意或是過失,其判罰很難做到絕對公正。
目前,奧運會對“爭議判罰”不是沒有申訴機制。如果奧運選手認為裁判“明顯不公”,可以先向該項目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申訴,如果不滿意,可以繼續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訴。
但在諸多體育法專家看來,申訴“限制多多”,“成功率”極低,能起到的作用“極其有限”。一些情況下,很容易陷入裁判“說啥是啥”的局面。
“比如陳一冰,按照國際體聯的規定,只能就自己的分數申訴,而且只能就難度分申訴,對完成分或者別人的分數不滿,是不能申訴的。”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馬宏俊教授介紹說。
山東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主任黃世席教授指出,這一申訴機制的基石是“不干涉專家的裁決”。“裁判畢竟是內行,如果‘外行指導內行’過多,恐怕也失去了競技體育的魅力。”
“目前,裁判員‘下課’機制還比較缺乏。”黃亞玲坦承,但至少可以考慮引入更多制約因子。“比如,在一些‘軟’項目上,人與高科技判罰更好地結合。某項目的國際體育聯合會,對待申訴更加積極回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