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正日益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有人認為,虛擬性和開放性是網絡空間的重要特征和發展動力,法律應當慎入,管理應當寬松,以免抑制網絡空間的發展。這種看法不僅有害,而且無益于網絡健康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為人們的社會活動和信息交換提供了數字化平臺,創造出網絡空間這一新的社會空間。一般來說,社會空間包含眾多的社會準則、社會期待和社會行為,是人們用來判斷并引導自身行為的重要載體。但網絡空間不同于傳統的社會空間,它源于現實世界,是現實社會在網絡空間中的多維體現,是現代社會生活的“電子映像”,在這里人們的社會生活和存在方式被數字化重構。
虛擬性、開放性是網絡空間的重要特征,但虛擬不是虛幻、虛假,也不是對現實的簡單數字化模擬;開放不是無法、無序,也不是可以隨意亂來。網絡空間是以數字化方式重塑的新的社會交往環境和社會生活空間,是建筑于各種真實的社會關系之上的特殊空間。從本質上看,網絡空間是現代社會的一種新形態。網絡空間無法獨立于社會與人,不能離開現實主體,網絡空間的主體依然是現實生活中的人。人們在網絡空間中的活動和實踐,其目的是為了使自己的現實生活更豐富、更便捷。從一定意義上說,網絡空間所表現的一切存在物,都可以追溯到每一臺有著網絡地址的電腦,最終追溯到操縱電腦的人。網絡空間只是現實社會在網絡上的延伸與拓展,它決不是法外之地。
網絡失范會使社會付出巨大代價。網絡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當,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巨大推動作用;運用不當,則會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重負面效應。事實上,網絡失范現象并不少見。由于網絡身份具有隨意性、隱蔽性,不是固定的而是變化的,有些人覺得現實中的種種身份標識在網絡中化為烏有,可以無成本、無負擔地隨意言論、肆意妄為,網絡空間似乎可以成為法外之地。這種認識是極其錯誤的。
其實,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并不意味著人們可以在網絡空間肆意妄為。對人們而言,網絡是一個“天高任鳥飛、海闊憑魚躍”的開放世界,充滿想象與可能。但如果缺乏基本的理性判斷、穩定的網絡秩序,毫無底線的“自由”便會變成“潘多拉魔盒”,最終傷害的是網絡“命運共同體”中的所有人。而且網絡是一個高度依賴技術支撐的空間,容易出現重技術、輕法治的傾向,形成技術叢林,充斥技術性暴力,如濫用人肉搜索。一旦網絡空間陷入混亂,不受約束的網絡行為對現實社會將產生難以估計的影響。所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依法規范網絡行為。這是對網絡空間法治化作出的重要部署。
無規矩則無方圓,無秩序則無自由。正常的社會秩序是維護每個公民安全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作為現實社會的一種新形態,網絡社會也應是法治社會,運行在法治軌道上,不能也不應成為法外之地。網絡空間的開放和自由,是以正常秩序為基礎的。網絡的法治化治理,就是在自由與安全之間找到一個最佳平衡點,筑牢網絡安全和網絡文明的法治基石。為網絡空間織就健全的法網,虛擬社會的規范有序才有根本保障,人們才能充分享有參與、表達和監督的自由,網絡社會也才能健康持續發展。
推進網絡法治化治理,首先要實現有法可依。網絡空間作為現實社會的拓展和延伸,現實社會的矛盾和糾紛也會在這個空間有所體現。我國已出臺一系列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為網絡健康有序安全發展提供了有力保證。但也存在有的法律制度過于原則或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不能很好適應網絡空間的發展變化。應進一步完善我國網絡和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質量,把握和尊重網絡空間特點,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推進網絡法治化治理,還要抓好嚴格執法。法律制定后,執法就是網絡法治化治理的關鍵。不讓網絡成為法外之地,必然要求依法懲治各種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前不久國家頒布相關司法解釋,加大對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的打擊力度,就是例證。應進一步豐富執法手段、提高執法能力、規范執法行為,加快解決網絡執法中的管轄權、證據的獲取保存等問題。
推進網絡法治化治理,也要立足全民守法。目前,我國有6億多網民、5億手機網民,數百萬家網站。網絡法治化治理,既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更要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實現依法治網,需要互聯網的管理者、網站主辦者以及廣大群眾的共同參與、建設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舉,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設一個健康、有序、和諧的網絡空間。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5年04月14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