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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反映有問題的人選,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對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中組部日前頒布《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以嚴厲措辭、嚴格規定,直指“帶病提拔”的頑瘴痼疾,迅速引發輿論關注。
有數據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以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103個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腐敗案例中,約有六成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獲得提拔。成克杰、陳良宇、劉志軍、劉鐵男……“帶病提拔”的榜單還可以拉得更長,這種病態現象,群眾深惡痛絕,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更是明確禁止。
試想,如果貪腐官員不僅不受問責,反而仕途亨暢,問責制度怎能不等同兒戲?干部任用怎么能夠取信于民?更何況,“帶病提拔”往往容易滋生腐敗、導致權錢交易,沒有花錢消災、用錢鋪路,如何將監管制度催眠?“治國即治吏,治貪先治官”,吏治松弛是最大的風險,用人腐敗是最大的隱患,讓制度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不能突破的底線、不能觸碰的高壓線,才能徹底根除“帶病提拔”的積弊,確保干部任用公平公正,促進選人用人清正廉明。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沒有不棄微末的零容忍態度,沒有領導帶頭的示范效應,沒有雷霆萬鈞的剛性執紀,就不能樹立制度權威,就不能把中組部的監督意見落到實處。然而,懲罰再及時,也只是事后諸葛亮,能消除已成之患,卻不能根除產生“帶病提拔”的土壤。事實上,“帶病提拔”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遴選干部信息失真、考察失實,究其根本則是信息渠道單一。因此,治本之策在于按照中組部的意見,一方面要重視紀檢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要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在360度監督之下,在多渠道信息來源下,帶病干部即使要隱瞞既往,又如何能在紀檢部門的監督、群眾的眾目睽睽下瞞天過海?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不要再等到帶病干部東窗事發才如夢初醒,而要多一些未雨綢繆,讓帶病干部從一開始就折戟沉沙。(李克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