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為打擊網絡謠言及時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方便了基層公檢法機關在個案中掌握具體的刑法標準。
針對網絡時代,特別是自媒體時代謠言發生的特點,《解釋》對既有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做了很多“突破”性的解釋。
首先,傳統法學認為誹謗罪是自訴案件,應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而不是由警方直接抓捕、進行公訴,除非誹謗行為達到法定的標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但這次《解釋》對于誹謗罪自訴的除外條件進行了細化,《解釋》規定:誹謗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7種情況,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此時誹謗案就不再是自訴案件,而是應由警方直接立案追究。
比如,上海警方抓獲的傅學勝,他一是誹謗上海某副區長貪污20個億,包養十幾個情婦,二是誹謗中石化一位女處長接受“非洲牛郎”性賄賂。按傳統刑法,即使傅學勝構成誹謗罪,也不是公訴案件,而是需要誹謗的受害人找到造謠者,并進行刑事自訴。這次《解釋》則把類似的誹謗罪上升為公訴案件,為警方打擊這種網絡誹謗提供了方便。
再比如,此前被捕的“秦火火”,長期以來就在網上散布謠言,諸如7·23動車事故中遇難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屬獲賠3000萬歐元、某明星的孩子不是親生的、張海迪是日本國籍等。對于這種無事生非、制造聳動的人,此前并沒有很合適的罪名依法打擊: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必須要行為人有傳播類似爆炸、投毒信息的行為;誹謗罪,一般是自訴案件……這次《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其實,關于尋釁滋事罪,兩高剛在7月出臺了《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其中仍把尋釁滋事罪構成中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理解為在傳統的車站、碼頭等的物理空間里起哄鬧事,并沒有涉及網絡空間。這次《解釋》直接將尋釁滋事的范圍擴展到網絡空間,使得網上、網下的公共空間適用同一條罪名,完成了對于刑事立法的“突破”。
《解釋》中的“突破點”還有很多。針對網絡謠言犯罪的特點,這次《解釋》做了量體裁衣,填補了此前立法與司法之間的間隙,為精確打擊網絡謠言提供了法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