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將于9月10日開始實施。《解釋》明確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為誹謗罪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明確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以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
信息網絡的普及,極大地提高了信息傳遞的速度和廣度,影響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絡在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成為一些不法分子造謠誹謗、非法牟利的活動平臺。為有效規范網絡秩序,為廣大網民提供一個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必須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予以嚴懲。
前段時間,公安部門等雷霆出擊,對一些網絡造謠、傳謠、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在贏得民眾支持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擔心:網絡謠言如何定性,網絡犯罪行為怎樣明確界定?此次“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厘清了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為公安部門的“精準打擊”提供了“可依據的方向”。
比如,關于網絡誹謗罪的認定問題,明確了“明知”與“不明知”的界限,為“情節認定”設定了量化標準,可有效防止“誤傷”一般的網絡信息發布、轉發者;對網絡舉報“失實”的情況作了明確規定,避免與“網絡反腐”、“微博反腐”相沖突;對網絡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可以規范網絡業務,防止一些合法注冊登記的網絡公司打“擦邊球”,在正當業務范圍之外從事刪帖、發帖等非法經營。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兩高”關于網絡言論的司法解釋為網絡發言立了“標尺”,網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表達權和監督權;公安及司法機關可以按照統一的標準,加大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整治力度。同時也警示那些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犯罪的不法分子,及早懸崖勒馬,不要自撞“槍口”,以身試法。(安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