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24日發布消息稱,深圳市南山區原政協主席溫玲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被調查期間私自出境至今未歸。目前溫玲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違紀所得被收繳。(新華網7月24日)
對外逃貪官實行“雙開”,是我們懲治腐敗的一種方式。溫玲已經外逃一年多了,到最近才“雙開”,從理論上說,她不久前還是在冊的黨員干部呢。按照《公務員法》規定,曠工15天就該辭退了。所以,對溫玲的這個“雙開”起碼遲了一年多。
溫玲為什么外逃?如果沒有重大的貪污腐敗問題,如果不是涉案數額巨大,應該不可能下決心外逃,顯然這里有一個“經濟上的合理性”。而根據深圳市紀委的說法看,到現在為止,收繳的只是溫玲的“違紀所得”,也就是說,溫玲的問題不過是“違紀”,那最多是黨紀處分,何必要外逃呢?到底是溫玲的問題沒有查清,還是她自己誤判了形勢?
一個已被立案調查的官員,又是怎么外逃的呢?中紀委已三次召開聯席會議,部署嚴防貪官外逃的問題,要求“要努力加強防逃制度建設,以建立健全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的各項制度為重點,加強整體規劃,抓緊重點突破,逐步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防逃制度體系,提高制度執行力”。有匿名報料稱,溫玲很早就擁有美國綠卡,但出入境記錄顯示,她是持中國護照從深圳出境。對一個被立案調查的官員,怎么連出國護照都沒有統一保管?而且,溫玲的子女已經在美國結婚,難道不該加強警戒嗎?
當地紀委對溫玲的立案調查始于去年4月,隨后溫玲就外逃了。去年6月13日晚,深圳市紀委新聞發言人回應稱:市紀委并未正式立案調查溫玲,至于是否有部門去查,則并不清楚。那么,對于溫玲的外逃,誰該擔責?(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