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一份由陜西眉縣突破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出臺的紅頭文件,引發廣泛關注。文件中規定,各鎮、各部門包抓的重點項目,由相關鎮和部門負責落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全部使用某品牌水泥,并把使用情況作為考核重點項目建設的重要方面。
所謂紅頭文件,通常指黨政機關下發的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有別于法律法規,但實踐中往往同樣具備很高的效力。不可否認,紅頭文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在基層,往往能發揮提高效率的催化作用。曾有媒體統計,在行政管理對社會發生效力的文件中,85%是各級政府制定的紅頭文件。可見,這已經成為很多單位或個人屢試不爽的便攜式工具。
但是,就如紅頭文件賣水泥一樣,在提高效率的同時,紅頭文件已惡疾纏身。有的紅頭文件直接違反國家法規,有的相互之間沖突打架,有的“發而不廢”、“廢改隨意”,有的“暫行規定”“暫行”幾十年。甚至有的地方還借紅頭文件的噱頭,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為個人或部門獲取不當利益。有鑒于此,2011年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抵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對號入座,該意見可謂為紅頭文件“量身定做”。
有法有規,為何又生出紅頭文件這個有龐大應用市場的“第三形態”?一個比較合理的推斷是,在權力缺乏有效規范的情況下,需要一個可以自由擺布的兌現載體,就拿賣水泥來說,無非是為了保證某品牌的市場銷量,至于文件背后有沒有圈錢交易和地方保護,想象空間還很大。
問題紅頭文件消弭法律權威和尊嚴,蠶食公權的公信力,損害公共利益,危害性顯而易見,但是一禁了之是不現實的。此情此境下,可以通過編織籬笆,使其更合法合規。首先,從流程上說,相關文件在發布之前,必須經過地方法制部門的“合法性審查”,對于本身就違法違規的文件一律不得進入正常公文發布渠道;其次,從監督體系上說,要建立統一的行政發文管理庫,并上網上線曬太陽,接受各方監督。此外,對于問題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還應追究發文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讓他們三思而后行。(李千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