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城管攤販對跪”并沒有換來公眾的同情,而是再次引發了民眾對城管的不滿。正因為如此,筆者以為,作為個體,與攤販對跪的城管值得同情,但作為執法群體中的一員,得不到同情和認同,就是被整個城管制度積弊所拖累的結果。
理論上說,設立城管制度是為了維護城市秩序,但由于制度設計上的缺陷,造成該制度功能的扭曲,諸如以罰代管、以罰創收等現象就是明證。從本質上看,“城管攤販對跪”不僅僅是一個社會矛盾沖突的產物,還是政府進行社會治理的模式和政策的失當,也不僅僅是個體的尷尬,更是城管制度到了制度變革臨界點的信號。
進一步說,“城管攤販對跪”是雙方非制度化生存的結果。所謂非制度化生存,就是說人們所賴以生存的制度環境缺少確定性,在遭遇某種需要解決的問題或情況的時候,不是依據明確而穩定的制度安排來解決,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體博弈。而結果則取決于每一次具體博弈的特定后果。也就是說,非制度化生存是采取不符合國家法律、規章、政策、條例等所規定的制度和程序的活動,在現實中,大到關乎國計民生的事情,小到個人恩怨都有非制度化生存的事例。之所以出現“城管攤販對跪”怪象,就是城管和攤販都背離了法律和制度規定的線路,都是采取了反常的行為策略,由此,雙方沒有勝利者,有的只是鬧劇。
其一,“城管攤販對跪”是權利缺位和互相傷害。無論是對城管還是商販來說,在這里都是弱者,都是制度法律的規避者,最終都成了受害者,原因在于權利缺位,權利無法得到制度化的保護,相反,取決于一次次的具體博弈。其二,是社會公正和法律尊嚴受到傷害。非制度化生存的規則與法律規則格格不入,“城管攤販對跪”都背離了法律準則,這必然加深了社會中的法律制度尊嚴危機,導致人們對法律法規的褻瀆。其三,降低社會認同。“城管攤販對跪”中的雙方都沒有把法律規則放在眼中,奉行的是機會主義策略,說白了就是潛規則的運用和發揮,導致人們對制度法律的認同程度下降。
“城管攤販對跪”對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就是應放棄單方面強制管理,代替以柔性管理。注重行政謙抑、落實柔性管理已是當務之急。一個簡單的事實是,并非所有的管理行為都要采取強制的方式。行政機關面對公眾的心聲,理應從執法理念上進行反省,進行自我約束,這是消除“城管攤販對跪”滋生土壤以及杜絕非制度化生存的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