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犯罪頭上的“緊箍咒”越來越緊了。全國檢察機關推進反貪辦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轉變辦案觀念,調整辦案思路,克服和糾正重視查處受賄犯罪、對行賄犯罪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的做法和傾向,堅持把查處行賄犯罪與查處受賄犯罪統一起來,做到同等重視、同步查處、嚴格執法(4月13日《檢察日報》)。
行賄能夠攫取腐敗收益中的相當一部分,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當前,貪污賄賂犯罪總體上仍然易發多發,從發展趨勢看,貪污案件在減少,賄賂案件在增多。不打擊行賄,就不可能遏制受賄,也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減少賄賂犯罪。
但在查辦賄賂案件中,存在受賄“罪大惡極”,行賄“罪輕一等”的現象。這一現象的產生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困境。賄賂犯罪是極其隱蔽的行為,大都是一對一的交易,突破此類案件往往只能依靠口供,或者先從口供入手再尋找其他證據。過于嚴厲打擊行賄犯罪,將導致行受賄雙方形成“攻守同盟”,不利于整體案件的偵查突破。
在查辦賄賂案件時,司法機關為重點打擊受賄罪,有時會鼓勵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事實,以換取從寬處理。這種現象會助推行賄“罪輕一等”的傾向。
在社會上,對行賄犯罪的認識也存在誤區。在部分人的觀念里,賄賂犯罪的主因來自掌握國家公權力的黨政官員,他們在賄賂犯罪中處于主導地位,非國家工作人員往往被認為在賄賂犯罪中處于弱勢地位,理應得到一定程度的寬容。這種認識上的誤區助長了行賄現象的滋生和蔓延,也是引起行賄犯罪“罪輕一等”的社會基礎。
從客觀上看,沒有行賄也就沒有受賄,如果對行賄者的處理一直寬容下去,不但不利于打擊受賄犯罪,而且將誤導社會的認知和公眾態度,而這種社會認知,會進一步滋養賄賂犯罪土壤,助推行賄犯罪和腐敗的產生,危害法治尊嚴和社會公平。
懲治腐敗,對行賄犯罪必須做到“零容忍”。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規定,行賄1萬元以上應追究刑事責任,多次行賄未經處理按累計行賄額處罰,行賄20萬元即構成“情節嚴重”,行賄100萬元以上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這一司法解釋使行賄罪量刑有了明確標準,規范了行賄刑事案件辦理。
實際上,一個受賄人背后往往有多個行賄人,查辦一個行賄人往往能夠帶出一批受賄人,通過查處行賄犯罪能夠拓展受賄犯罪線索,從而全面懲治賄賂犯罪。全國檢察機關推進反貪辦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正是認識到這一特點和規律,要求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步查處行賄犯罪和受賄犯罪。這一轉變,必將帶來執法觀念的革新,開辟出一片執法新天地,推動“零容忍”行賄犯罪的社會認知,有效遏制賄賂犯罪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