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大高調反腐背景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專門就行賄刑事案件及時出臺《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 釋放了加強懲處行賄者的信號。
在以往涉腐案件當中,普遍存在“輕行賄重受賄”現象,主要原因之一是行賄罪在司法實踐中缺少實操性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以行賄數額作為基礎,規定行賄情節嚴重的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為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同時還規定了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為情節嚴重及特別嚴重: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還將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等同于“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依法應分別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進行處罰。
司法實踐中,行賄100萬元以上的案例比比皆是,但這個數額的行賄案件,鮮有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這次司法解釋將行賄100萬元以上視為情節特別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司法解釋通過后行賄100萬元判處十年以上的實例,是否真正增多,我們拭目以待。
為徹底清除行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司法解釋規定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司法機關有這樣的尚方寶劍,對查處行賄案件將會有更高的熱情,對不正當財產性利益的有力追繳,無疑是反腐工作的重要戰果,也能體現辦案機關的政績,司法機關可以因此論功行賞,而行賄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同時也可能因此而傾家蕩產。(許昔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