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會的法治化。十八大強調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過去的領導思維、管理思維和行政思維
“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蛇年伊始,中央政治局的第四次集體學習,再次釋放法治中國的強烈信號。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明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號召“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短短幾個月內,法律的作用不斷被強化,“法治”的理念反復被重申,成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治國理政最為醒目的標志之一。
法律的權威和生命在于實施。法律是否擁有至上地位,區分著一個國家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而法律的實施水平,則檢驗著一個國家的法治成色。依法治國,人們不僅看你制定了多少條法律,更看你落實了多少條。沒有實踐的法律,只是掛在墻上的法律和寫在紙上的法律,不會有實際效用,不會有尊嚴權威,更難以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程,也是一種寶貴的軟實力。習近平同志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對依法治國提出了更高要求。這個“更高要求”,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良好法治環境的要求,是對確保法律有效實施的要求。如果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前,我們面臨的主要矛盾是“無法可依”的問題,那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實施就成為發展的主要矛盾。在這種背景下,進一步優化法治環境,就要把重心轉到法律的實施上,堅決打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深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執行難問題,實現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轉變、從“法律大國”向“法治強國”的跨越。
“執法者必須忠實于法律”。營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環境,依法行政是核心。相比于普通個體,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在依法治國中有著重要示范作用。現代社會中,政府影響不可避免地深入到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面,沒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會的法治化。試想,倘若執法者奉行“權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維,人們又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執法者養成“以權壓法”、“以權枉法”的習慣,人們又怎么會選擇法律?十八大強調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過去的領導思維、管理思維和行政思維。
在利益多樣、觀念多元的今天,無論征地,信訪還是拆遷,法治手段已被證明是最優選擇。不僅如此,我們強調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不僅是要解決具體實際問題,還在于推動形成對法治本身的崇尚和信仰。就此而言,只有“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為領導干部的日常用語,學法信法守法才會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只有政府和公民都善于運用法治思維、選擇法治手段,法治環境的建設才會進入良性循環軌道。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營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環境,執法監督是保障。依法行政,不僅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不僅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還要違法必究。在這個意義上,營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環境,不僅要強化行政機關的守法觀念,更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
正如學者所言,“依法治國是人類千百年來歷史經驗的總結,本質上是一種‘法律至上’之治,強調只有講規則,才能最大程度地維護人類的秩序、增進人類的福祉。” 堅持法律至上,用法治反人治、反特權、反腐敗,我們方能營造出公開、公平、公正、可預期的法治環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