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地稅局副局長劉曉峰通過網絡認識了山東女子林芳(化名),兩人建立了戀愛關系。2007年,林芳到衡陽與劉曉峰同居。2013年1月22日,劉曉峰通過衡陽市蒸湘區蒸湘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與林芳簽訂分手“協議”,補償女方共計23萬元。(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9版)
無論這種“分手”是金錢給付的結果,還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的“調解”,都難以洗脫官員包養情婦這一鐵的事實。劉曉峰通過網絡認識山東女子林芳,并確立“戀愛”關系的時間是2005年,2007年雙方在衡陽市同居,直到2010年10月,劉曉峰才與妻子正式離婚。從2007年到2010年長達四年的時間內,這位官員屬于有配偶的人而非獨身,有法定的婚姻關系卻與另外一名女子同居,某種意義上這位官員已經涉及包養情婦。
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公然“包養情婦”,是嚴重違反黨紀的行為,應按照中央和地方相關黨紀規定予以嚴懲。而當地街道調解委員會卻無視其違紀事實,直接介入官員和情婦雙方的感情調解,本質上是一種無視嚴重違紀事實的調解。調解委員會不應該是什么都可以調解的,民間糾紛可以調解,家庭糾紛也可以調解,但對于一個嚴重違紀和嚴重損害社會風尚的“包養情婦”事件卻不應該介入和調解。這種“調解”已經嚴重違背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本職責。
因為調解委員會的介入,原本應交由紀委查處的違紀事件,因為“調解成功”達到了息事寧人的目的,“情婦”獲得了財產補償不再“上告”,官員避免了“情感糾紛”,最終將“包養情婦”的事實掩蓋下來,對于這名嚴重違紀官員,也是一個事實上的“變相包庇”。然而,這一包養事件背后的水可能還很深,嚴重違紀的包養背后未必沒有其他重大貪腐問題。這名官員為“引誘”該女子到衡陽和他同居,一次性就給了這名女子20萬元,提出分手后又付給23萬元,這還不算同居幾年所負擔情婦的日常耗費,如此巨額的支出,一位科級領導干部的收入如何承受得了?在需要有“兩個家庭”贍養的情況下,他巨額的錢財從何而來?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官員和情婦的關系,是一個令人感到可悲的“調解行為”,也是嚴重背離職守的“瞎調解”,不僅讓違法亂紀分子得不到懲處,更加敗壞了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