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各地清欠農民工工資進入了攻堅階段。近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1月23日《光明日報》)
2011年2月25日,“惡意欠薪罪”寫入《刑法修正案(八)》,這被認為是提升勞動者尊嚴的有力舉措,如今實施近兩年,在各地的執行案件中,遭遇了“標準不夠細化、邊界模糊”的尷尬,導致很多“惡意欠薪的人”無法得到應有的懲罰。因沒有更“細化”的司法解釋,導致在執行時陷入了困境,也使得“惡意欠薪入罪”的司法善意被消解不少。
歲末年初,正是農民工討薪的“關鍵時刻”,在這樣的時間節點上,惡意欠薪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可謂“雪中送炭”,其中對標準的細化、對執行與操作的清晰化,無疑能有力地紓解當前的窘境。如“數額較大”指的是“欠一名勞動者五千元到兩萬元以上;欠十名以上勞動者3萬元到10萬元以上”,各地可按照自己的經濟水平劃線;再如單位欠薪主管受罰……這些新的“司法解釋”,無疑讓之前“惡意欠薪最高可判刑7年”有了更加堅實的“法律底座”,在執行與操作中,各地司法工作者所要面臨的問題與尷尬,也會減少不少。
“惡意欠薪入罪”與“不斷提高各地的最低工資”,無疑是“兩招”提升勞動者尊嚴的有力舉措。因此,對勞動者面對的這些問題進行糾正,是還勞動者尊嚴、營造社會良性運行的必須之舉。“惡意欠薪”的長期存在,是對勞動者尊嚴的一種褻瀆,而從“惡意欠薪入罪”到如今“細化的司法解釋”,無疑是最高法維護勞動者尊嚴的積極嘗試,這樣的進步,是勞動者喜聞樂見的。自然,有進步仍不能止步,因為任何的政策,皆不可能“十全十美”,在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營造一個良性循環,理應是維護勞動者尊嚴的應有之義。
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對惡意欠薪有了更明確的“高壓線”,那就應該用好這根“高壓線”,而不能讓這背后的正義被消解。(龍敏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