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長治發生的苯胺泄漏事故已經過去半月,污染造成的嚴重后果波及3個省,污染損害至今仍無法做出確切評估。我們對這一事件的關注不只在于污染本身和后續的減災治理工作,更在于事故相關部門的應對方式。
在應對長治污染突發事故過程中,污染企業和長治環保部門存在嚴重的瀆職行為。事故發生后,肇事企業向環保局謊報泄漏量僅為1至1.6噸,謊稱事故在“可控范圍之內”。長治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后,既沒有實地調查確認泄漏量到底是多少,也沒有全面啟動應急機制及時向上級報告。直至事故發生5天后,在山西省環保廳的直接詢問下,長治政府才最終按規定上報。
從立法層面看,是否缺乏對企業和環保部門謊報、延報、瞞報行為的處理規定呢?答案是否定的,不管是國務院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還是山西省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都明文將環境突發事件上報制度規定在內。污染事故的應急和上報制度可以說是“有法可依”,但是為什么在實踐中無法做到“有法必依”呢?
一方面,環保部門缺乏基本的責任意識。如果能在污染泄漏前做好防微杜漸的巡查工作,可能就會避免污染發生;如果能在事故發生后做好實地調查,可能就不會被肇事企業的“謊報”所蒙蔽;如果做好及時上報工作,可能其他兩省的居民生活就不會受到這么大的影響。然而,“官僚作風”淡薄了企業和主管部門的責任意識,最終導致這起重大事故發生和損害的擴大。
另一方面,“官本位”作祟是瞞報、謊報行為的根源。在事故發生后,長治環保部門將個人利益的得失和人民利益孰輕孰重放到了天平之上:依法及時上報的后果必然是責任的追究和媒體的曝光,勢必會影響到某些人的“官運”和個人利益。如果瞞報,則有可能逃避責任,延報或謊報則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官本位”思路下,環境利益和百姓安全已經成為瞞報的賭注。
在上級環保部門的壓力和社會監督協力下,長治污染瞞報行為沒有得逞。但這一事件為我們敲響了警鐘,突發事件的上報制度僅憑立法上“有法可依”是不夠的,還需要在執法上建立長效機制做到“有法必依”,對以身試法者堅決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