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新京報》報道:1月3日,湖南長沙網友劉先生在一輛涉嫌違章停車的警車上拍到一張手寫“違法行為告知單”的紙條,這張紙條模仿交通部門開具的罰單格式,該紙條隨即受到熱捧,被網友稱為開給警車的“人民罰單”。4日,長沙警方回應稱,警務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將盡快公布調查結果。
“人民罰單”,并非民意涂鴉。如果真的有人將這種“人民罰單”當成民意在涂鴉,則就大錯特錯了。
“人民罰單”的最大震撼力在于,以執法者的口吻,來警告執法者的犯法。同樣是犯法,小民一定要接受處罰,不接受處罰就會被警察高聲呵斥,拿莊嚴的法律條文來行不容一絲表白的處罰。然而,對于自身的執法犯法則完全又變了另一個樣子。不僅不會對自己處罰,還不對熟人處罰,不僅不對熟人處罰,當然還不對領導犯法作出任何的非議。這種行為叫作“耍特權”,在刁民看來叫作“玩弄法律”。對人不對己,丑陋的是他人,犯法的是他人,自己永遠漂亮。法外之地是執法單位,法外之人是執法之人,這就是“人民罰單”直指的執法丑陋。
“人民罰單”弄錯了法律條文,但這一點不影響其網絡影響力,也不影響其震撼力。小民在大多數時候無權,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監督權,那么,只有用這種偶爾的涂鴉對法外人士法外特權表達自己的不滿。盡管這種另類的吶喊不會起到什么作用,甚至會被執法人員執法單位當作恥笑蔑視的笑料來對待,但人們看到的,仍然是它的積極意義。
沒有人敢對違法警察執法犯法的行為當面提出不同意見,那樣會受到當事警察的駁斥抗拒甚至被當成“蔑視法律”不懷好意甚至是“抗法”,然而,小民還是憋不住,以如此這般可憐的方式發聲。可惜,連這點可憐的積極意義也被執法者抑制。對該車是否為長沙市公安局機關所屬車輛,長沙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向波表示不愿意透露更多。微妙之處正在于這種裝聾作啞,那么,下面的結果就肯定會出現“臨時工”所為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的個例行為,并進而不了了之。
“執法者自己首先必須得守法”。何其簡單的一個道理,然而,這幾乎是一種天方夜譚,更是一種對牛彈琴。想想吧,當官不發財,請我都不來,如此這般人物卻在臺上。官員自稱公仆吧?其實他在享受自己該享受的國家俸祿之外,還要先享受厚厚的“三公”。你說給官員添置了豪車吧,他還要再購置更其豪華的貴族型。你說裸官不該繼續當公仆吧,人家卻賴著不走要繼續大撈特撈最多不當“一把手”而已。讓執法者守法,讓公仆者守仆道,想得美吧你,刁民。(李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