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督的效力來看,只有來自利益圈外的監督,才是真正的監督。而正是因為外部監督的缺位,才使得集體貪腐易如反掌。因此,要想杜絕“組團貪腐”,加大公開力度才是正道。讓權力在公開的“陽光”下運行,才能從根子上消除腐敗行為的產生
過去的兩年間,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拆遷領域六十余人相繼被批捕、起訴,加上數人潛逃,東城征地辦全軍覆沒。涉案人員以拆遷之名“團購”了當地拆遷事務,貪污、受賄金額動輒數百上千萬元。辦案人員說,“進了這個圈子,不貪就成了另類,不貪就得受排擠,不想貪也得貪”(12月18日《檢察日報》)。
“不想貪也得貪”,這句話初聽起來有點匪夷所思,但確是實情。因為,利益共同體一旦形成,那么是容不下“異己分子”存在的,“異己分子”要么備受打擊,無法容身,要么同流合污,別無他途。即使有人想潔身自好,也是不易實現的。
這并不是在宣稱“江湖”險惡,而是人的本性使然。法不責眾的從眾心理也好,不撈白不撈的末世心態也好,都會讓一個正常的人逐漸放松對自己行為的要求,與周圍的人漸漸一致。這一沉淪的過程,正是“組團貪腐”的威力所在。
其實,類似許昌市東城區拆遷領域的集體貪腐案件并不少見,不光在拆遷領域存在,也不光在基層,一個班子、一個部門被“一鍋端”的情況并非個例。
我們在感嘆“組團貪腐”威力的同時,確實應當反思一下其成因。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認為,當每個人都放棄互相監督時,“組團貪腐”就勢成必然。確實,互相監督能夠實現互相掣肘,不要說一份補償協議要經過測量、評估、審計、財務、紀檢等一道道的關口,就是任何一個細節,只要有人監督,就玩不成貓膩。
但顯然,當利益共同體已經形成時,互相監督也就成了空架子,不會起任何的作用。也就是說,所謂的內部監督往往是靠不住的。
權力失去監督就會導致腐敗,早成公論。如何監督權力,渠道不少,大體上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部分。同外部監督相比,內部監督有著熟悉情況、比較專業等優勢,但從監督的效力來看,只有來自利益圈外的監督,才是真正的監督。
近幾年,我們一直在倡導政府信息公開,其目的就是對政府實施有效的監督。如果拆遷部門的一舉一動都向社會公眾公開,就不會產生“幾個人商量一下就造個假協議”等情況,更不會形成利益均沾的潛規則。明明是子虛烏有的事,卻讓個別人中飽私囊,也就成為不可能的事。
正是因為外部監督的缺位,才使得集體貪腐易如反掌。公開的“陽光”照不進來,產生的必然是見不得人的勾當。更可怕的是,黑幕越積越多,即使有人想監督,也會因為得不到積極的回應而失去信心,導致腐敗行為更加猖獗。因此,要想杜絕“組團貪腐”,加大公開力度才是正道。讓權力在公開的“陽光”下運行,才能從根子上消除腐敗行為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