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日前接受采訪時表示,官員財產公示應實行“有條件的部分赦免”,即腐敗分子將收受的全部賄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發后,經查實退回的贓款與實際情況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12月17日《京華時報》)
李永忠這樣的建議,在一定范圍內注定是“不得民心”、不能被理解的。因為在我們一直以來的思維里,對涉及腐敗的問題必須“零容忍”。但即便是強調“零容忍”的人,也應該讀懂李永忠說這番話的真正含義,那就是:在“腐敗呆賬”問題已經很嚴重的前提下,“絕不赦免”必然造成舊的存量無法解決,新的增量還會迅速累積。
我理解李永忠的意思是,官員財產公示實行“有條件的部分赦免”,是為了保證試點盡早鋪開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地贏得支持的需要。因為任何改革的推進,都應該緊貼地氣而不能凌空踏虛。戶籍改革遭遇幾乎所有市長的反對,工資條例因壟斷行業反對而夭折,紅十字會“去行政化”改革因為“要侵犯太多人的既得利益”而擱淺,都是極好的明證。正像李永忠說的那樣,如果不采用“有條件赦免”的方式,很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官員財產公示在試點階段便遭遇各種各樣的阻撓而夭折。
更應該注意到的是,“有條件的部分赦免”是有前置條件的,不是官員財產公示的真正常態。具體說就是,腐敗分子若能將收受的全部賄賂匿名清退,并且案發后經查實退回的贓款與實際情況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在筆者看來,“有條件的部分赦免”還應該有時間的限制,比如明確是在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正式施行之前,待到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正式施行時,必須嚴格確!傲闳萑獭薄@一點絲毫不能打折扣。
明乎此,也就理順了李永忠所說的“有條件赦免”的真正含義。當然,在要求公眾適度妥協的同時,也應給公眾一個明確而且值得信賴的預期,即公眾暫時的妥協,一定能夠換取未來更好更長遠的收益。如此,需要妥協的改革才能贏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