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歲的女患者馮時蘭因深度昏迷被120急救車拉著連跑5家醫院,在急救車上待了近5個小時才勉強得到住院搶救,最后不幸去世。市衛生局官員稱,這只是個案,一般轉運兩三家醫院即能找到收治醫院。
對此,公眾不禁要問:這雖然是個案,但拒收危重病人的醫院和醫務人員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急診搶救制度”中有“三先三后”、“三不轉”的原則規定。“三先三后”是指,先救治后檢查;先入搶救室后分科;先搶救后收費。“三不轉”是指,病情不穩不轉;診斷不明不轉;危重病員不轉協作醫院。
來看看5家醫院拒收的理由:“我們是二級醫院,別耽誤了”、“我們醫院沒有血液科”、“我們醫院沒有搶救室、沒有搶救儀器”、“我們醫院地方小,沒地方兒了”、“這里是中醫院”;最后一家三甲醫院,起先也以“最后一張床正在搶救一位患者”為由拒絕收治,在患者家屬央求了大約10分鐘后,才勉強收治。這些理由都很蒼白,都站不住腳。
而且《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面對急診患者,醫生應當無條件地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急救處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可見,醫院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行政法規也要求先收治,再邊搶救邊及時轉診,而不能簡單地拒不接收。
盡管北京全市急救資源不聯網的問題已因此事引起了重視,但是“連跑五家醫院被拒”的背后不僅僅只是急救資源的問題。相關部門應該就此事介入調查,給病人親屬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