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利益,當訴訟涉及關乎當地經濟的大項目時,就認為“敏感”,拒不立案。
10月26日,在全國人大專題講座上,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稱:自1996年以來,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但真正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的環境糾紛不足1%。
環境問題之嚴重,和環境群體性事件的激增,都是不容回避的真問題。今年7月間,四川什邡、江蘇啟東相繼發生了因環境而引發的群體事件。
《人民日報》評論啟東事件時,使用了“環境敏感期的新考題”的說法。對此,解決之道包括完善環境立法、重點項目環評的聽證制度;探索社區環境圓桌對話機制,而司法作為糾紛的終極解決手段,能避免矛盾久拖不決;法院作為超然于當事各方的中立機構,有助于絕緣官民之間的直接沖突。但長期來,司法在解決環境問題中的作用并不大。
一方面是環保法制仍不完善,環境訴訟困難重重。比如法定環境污染賠償標準低,環境的修復成本無法索賠;舉證難;嚴格限制起訴主體,使得很多公益訴訟難以啟動。云南玉溪等地雖設立了環境法庭,卻面臨著無案可審的困境。
另一方面,是個別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利益,當訴訟涉及關乎當地經濟的大項目時,就認為“敏感”,拒不立案,將矛盾推上大街。而在香港,66歲老太朱綺華對于在建的港珠澳大橋提出司法復核,認為大橋建設沒有評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懸浮微粒的影響,法院接受了這一理由,于是叫停了這個價值700億的工程。
不是說所有“叫停”都是對的,而是司法訴訟給了公民對有巨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一個便捷、有效的表達渠道。同時,司法解決也避免了所謂“政府屈從民意”的問題,維護了相關企業的合法利益。在法庭上,雙方舉證質證,專家當庭作證,接受交叉盤問,建設項目的真實環境影響,通過雙方真刀真槍的辯論展現在公眾面前,公眾才能全面認清項目的利弊得失,避免民意受到“傳言”誤導。同時,司法解決也避免政府為企業背書,既可防止腐敗問題,也不會把政府推向矛盾一線。
“公眾參與是解決環境問題不可替代的力量”,這個共識正在形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坦率地說:“只有暢通行政訴訟渠道,才能引導人民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增進人民群眾與政府之間的理解與信任。訴訟渠道不暢,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為加劇。”這一次,楊朝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報告,也是關于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就是方便公眾通過訴訟維權,讓那99%的人回到法庭上解決問題。
什邡、啟東的教訓不遠,多在司法渠道中解決環境糾紛問題,這是符合公民、企業和政府各方利益的矛盾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