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陜西省富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該縣張家灣鎮某村黨支部書記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法庭上,曾演繹過富有戲劇性的一幕:石某扛來一麻袋榮譽證書,包括“優秀黨員”、“省級勞模”等等,力圖減輕對自己的判決。然而,這些榮譽證書顯然未起作用,法院還是根據法律和其犯罪事實作出了上述判決。(《華商報》8月28日)
石某確有一些天真,于他心目中,功與過在法律的天平上同樣可以稱量和交易。殊不知,《刑法》第四章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確定的減輕處罰,主要限于有自首情節和揭發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的。功是功,過是過,功過不能相抵,法院的判決無疑給石某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但轉而思之,即使功能抵過,這一麻袋榮譽證書又價值幾何?能抵多少過?
這些年,在法庭上展示榮譽證書已然成了不少受審官員的“保留節目”。北內集團總公司原房管科長孫大慶,利用負責北京朝陽區“城中村”整治工作的職務便利,編造虛假拆遷名單,冒領拆遷費74萬余元。受審時,孫大慶的律師拿出孫的24本榮譽證書,以圖輕判。面對受審官員的“證書秀”,估計不少法官已經產生“免疫力”了,甚至可以得出“榮譽證書越多越說明問題越多”的關聯推斷了。
從另一個方面看,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石某籌資修建了攔河大壩使灌溉面積達500多畝,全村人均年收入達到2700元。這些本是職責范圍內的貢獻,竟然換來了一麻袋榮譽證書,突顯當下榮譽授予機制的弊病。其一,榮譽濫授。榮譽的正式性決定其不能隨意授予,而現實里,榮譽儼然是批發市場上廉價的草帽,想評就評、想授就授,甚至花錢就能買,只要你敢戴,“共和國脊梁”這樣的帽子也能編出來。其二,缺乏民意參與。不少地方搞評先評優活動,往往由上級發起和主導,民意被阻隔在外,進而出現褒貶同集一身的現象——原山西古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玉德河私藏槍支、家藏1200萬元巨款,被當地群眾視為一霸,可他竟被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評為“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個人”。
榮譽的日益貶值,對榮譽本身是一種傷害,對獲得榮譽的個人或集體也是一種嘲諷。要讓榮譽回歸底色,成為“榮”譽而非“損”譽,我們的榮譽授予機制必須進行改革和完善。
石某固然天真,但他的榮譽至少還有點“干貨”。令人擔心的是,若如果某一天,有貪官扛著一麻袋“山寨脊梁”版的垃圾證書要求輕判時,那可真是浪費庭審時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