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江西九江縣公安局原陸姓副局長因受賄罪一審被判5年;8月26日,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何靖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8月25日,湖南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蔡亞斌因行賄受賄一審被判12年;8月20日,浙江衢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蔡建明被證實已因涉嫌民間非法集資被調查;8月17日,浙江臺州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原副局長張文聰承諾幫逃犯刪除網上通緝令,受賄4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9日,寧波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賀富昌一審被判死緩;8月13日,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唐建華因涉嫌受賄罪被批捕……不到1個月時間里,一些公安局副局長頻頻“落馬”,引發輿論關注。(見9月5日《中國青年報》)
身為執法隊伍領導者的公安局高官,前赴后繼以身試法,這究竟暴露了什么?有人查閱履歷,發現他們長期從事政法工作,“人頭熟”,“地面熟”,于是提出“領導干部異地任職”的招數;有人追溯問責機制,稱查實貪官卻不追究責任人才是根源,于是提出“副手腐敗一把手追責”的建議……從不同角度尋求應對之策,不可謂不對,但要徹底反思,恐怕還得深挖根源,從“責權利清晰”的角度,審視當下公安局長與副局長們手中權力的亂象。
當前一個公安局長或副局長,到底有多大權力?責任如何廓清?如何對其監督?說清楚恐怕并不容易,這種權力往往像橡皮筋一樣有著伸縮空間,其長短只看局長大人的“膽量”。模糊地帶太多,以至于吳思先生筆下那些“潛規則”都來了——“選擇執法權”,可以對一些事“特別用心”,只要想插一手,就沒有插不進去的領域,又可以對另一些事假裝沒看見,只要收受了好處,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做保護傘,甚至網上通緝令都能幫忙刪除;“合法傷害權”,手握國家機器,“打黑”可以黑打,不給面子、不順我意,隨手能找到一兩個借口給你按個罪名;無限度的“自由裁量權”,國法淪為家法,執法不依法,頭頂缺少監督,想一出是一出,怎么執法都有“正當性”……這種權力運行的“潛規則”,刺激了無限的欲望與貪念,成為公安局長們崗位上的致命誘惑。
縱觀這些年公安系統的腐敗手段,由直接交易、現貨交易、有形交易向間接交易、期貨交易、無形交易轉化,腐敗方式從權錢交易逐漸轉為感情投資、長線投資,腐敗由此形成生態鏈條,動輒“窩腐”。公安局長是特殊崗位,在社會正義的彰顯中起著關鍵作用,而這種攀附在權力甜點上的游戲一旦形成,便會導致糟糕的破窗效應,光靠敲打棒喝幾個落馬局長,不足以改變整體生態——崗位的誘惑太大,總有人雄心壯志地掌握了權力,卻不經意間滑落深淵。
因此,所有著力點,還應在對公安局長崗位本身“責權利”的廓清上。公安局長們腐敗不腐敗,跟是一把手還是二把手、三把手沒有關系,只跟手中掌握權力和資源的“無限彈性”有關系。把權力邊界講清楚,并放置于透明的機制下運行,是馴服一切濫權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