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開始,為了申請“三公經費”信息公開,媒體從業者廖紅波起訴了多個鎮政府,多次遭遇敗訴的尷尬。最讓他吃驚的是,在起訴之前,對方對他的申請毫不理睬,有的鎮政府官員認為他在“給政府找麻煩”。(8月26日《中國青年報》)
說實話,廖紅波的敗訴還真有點冤,因為他的申請有理有據。法院認定廖紅波申請理由不成立的理由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以此對照廖紅波的情況,法院據此認定其并不符合規定的起訴主體條件。
這其實是對相關規定的誤讀,因為某項政府信息究竟是政府主動公開,還是依當事人申請公開,有嚴格的標準界定,而不能僅僅根據當事人有沒有申請。換言之,如果某項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可行政機關并未主動公開,這種情況下有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公開相關信息,只是在督促行政機關主動履行公開義務,而不是說這項政府信息因此就變成了依當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
事實上,從法律上辨明道理一點都不難,難的是觀念上的變化與進步。對于如此清晰的法理邏輯,一些政府官員并非不明白,而是“揣著明白裝糊涂”,故意以“給政府找麻煩”來混淆視聽。行政機關的權力原本就來自公眾的授權,其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公眾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公眾權利的實現過程,就是“找麻煩”的過程。
只有政府充分感受到公眾“找麻煩”給自己不斷帶來的壓力感和緊迫感,才可能盡職盡責地服務公眾,因為只有無處不在的監督才能讓政府真正做到,“麻煩我一個,幸福千萬家”。正如溫家寶總理在《求是》雜志上發表的《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署名文章中提出的,只有在廣泛有效的監督之下,政府才不會懈怠,才能有效遏制濫用權力和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