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示對象、內容、方式的變化,恰恰說明財產公示涉及面廣、壓力大,宜于漸進式探索,并在關鍵領域突破
從民意期待到官方聲音,再到一個個“炫富門”的接力推動,官員財產公開的政策方向已經足夠清晰,然而操作上的制度推進仍面臨阻力。在這樣的背景下,江蘇淮安提出擬任干部全部實行財產申報公示,值得關注。
細看淮安試點,有許多可圈可點之處。比起第一個“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淮安公示對象范圍較大,從縣(處)級及享有職權的干部擴至鄉(科)級干部——但公示僅限于內網,不及前者通過媒體、網絡向社會公開的力度大;與浙江慈溪相比,淮安的財產公示增加了問責條款,對拒絕申報或隱瞞重大財產的擬任干部不予提拔,但公示內容沒有慈溪廣泛,比如公示沒有涉及在職、調任、離任、退休等情況。
對于一項改革,看到它的缺陷,努力拾遺補缺,是正確、理性的選擇。如果一味苛責求全,抱著急迫心態,可能打擊改革者的積極性。更何況,各地公示對象、內容、方式的變化,恰恰說明財產公示涉及面廣、壓力大,宜于漸進式探索,并在關鍵領域突破。
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取得查閱所有官員財產和納稅狀況的權利。此后,世界許多國家借鑒這種做法反腐倡廉。上世紀80年代,我國提議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開,歷經20多年,雖在不斷探索,但總體進展緩慢。公布官員財產究竟難在何處?
公示財產的真實性難以核實。有的干部提拔時“冰清玉潔”,一旦東窗事發,卻能查出大量不明財產。從現有的制度設計看,干部每年都要申報財產,為何貪腐者能瞞報收入來源而不被發現?回到淮安的方案,看似把房產、車輛、投資、存款、債務五類財產情況“一網打盡”,但要厘清這些財產談何容易?單就房產來說,由于城市間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外地房產無法查詢。
公布財產還遭到官員或明或暗的抵制。縱使是合法收入,一些干部也怕“廣而告之”引來不必要的麻煩,擔心個人和家庭隱私曝光。而那些“心中有鬼”的官員,當然要想方設法隱匿、轉移隱性收入和非法收入。
在反腐形勢依然嚴峻的今天,民眾對官員財產公開抱有很高期待。正如中央領導一再強調的,逐步推進財產申報和公開制度的落實,是防止干部貪污腐敗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倡廉最為根本的制度保障。淮安的改革剛起步,但其勇氣仍值得鼓掌。相對于一些地方“噤若寒蟬”、“雷聲大雨點小”,淮安在制度設計上向前邁了一步。
公職人員申報并公布家庭財產的法律,被認為是“陽光法案”。“陽光法案”本身也需要陽光,需要決策者對公示內容真實性、公開范圍、保障信息安全等進行制度設計,健全個人所得稅申報監管、金融實名審查等信息統計體系,當然,更需要群眾共同參與監督。(馬躍峰)
[責任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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