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入黨、升遷,小學畢業卻謊稱中專畢業,偽造專科學籍檔案,謊報本科學歷;篡改檔案,11次填報不同的出生日期,遭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薛新民不降反升,從鄉鎮黨委書記升任河津市住建局局長。(5月23日《法制日報》)
因自身“成長”需要而履歷造假,薛并非第一人。去年時任山西臨汾市紀委書記的沈某就因“檔案年齡”造假丟了“烏紗”。可讓沈某自慚不如的是,薛11次履歷造假,非但不倒反而步步高升,著實讓人拍案稱奇。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應當“具有良好的品行”,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也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薛屢屢篡改年齡、偽造學歷,不但嚴重違紀,且涉嫌違法。可讓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鐵板釘釘的違紀違法事實,薛總能“化險為夷”,原因何在?
其實,薛新民從一位小學畢業的農民招工轉干直至科級干部,其身份的每次轉變都迷團重重。其“通過關系到市政府辦當打字員”,不久即被提拔為機關事務局副局長、政府辦副主任、鄉黨委書記,這種常人不可想像的身份變化,薛輕意地做到了。顯然,其背后的“關系”在起著強勢的權力潤滑作用。
而且,在其受到上級紀委“嚴警”處分后,對這起性質非常惡劣的造假行為,當地黨委非但沒有摘掉其“烏紗”,反提拔重用,難道當地黨委政府真的是“睜眼瞎”?
種種跡象表明,在薛招工、轉干、入黨、升職和戶口登記等過程中,其并非一個人“孤軍奮戰”,而是有“高人”在背后提攜、庇佑和“關心”。畏懼于某種“關系”,紀檢、組織部門漠然視之,以致于其年齡想大就大、想小就小,隨心所欲、無所顧忌。
基于此,查處薛新民履歷造假案,不能點到為止,必須“拔出蘿卜帶出泥”,徹查其背后的保護傘。否則,張新民、李新民等履歷造假案就會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