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檢察院了解到,全省檢察機關多個基層院在辦理惡意欠薪案件中發現惡意欠薪行為難以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據統計,2011年以來,廣東檢察機關批捕涉及惡意欠薪犯罪案件僅有15件15人。省檢察機關發現在司法實踐中,辦理該類犯罪案件存在難題。
惡意欠薪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去年以前,人們總是認為癥結在于對惡意欠薪的行為處罰不力,呼吁給惡意欠薪入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惡意欠薪終于被入罪了。這一罪名的設立雖然對無良老板有一定震懾作用,但是,卻沒有人們想象中的那么有效,看來,立法面臨新形勢,也需與時俱進,補充和完善相關規定。
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來打擊無良老板難點,主要在于沒有“數額較大”、“嚴重后果”、“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等具體適用標準,造成司法機關無所適從,往往只能根據犯罪嫌疑人欠薪的同時實施的合同詐騙、票據詐騙、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以及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行為,按照涉嫌的相關罪名定罪。
雖然,廣東惠州市惠陽區法院在去年12月宣判一起建筑領域逃匿欠薪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但此案對于其他地方并沒有指導性,各地的處理還是各不相同,例如深圳警方聯合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經過研究協商,對“數額較大”的理解,暫定為10萬元。而最高法院的一個征求意見稿中對“數額較大”規定是:拒不支付單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在5000-3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5萬至30萬元以上的。至于什么是“嚴重后果”,各地的理解更是五花八門。因此,加緊制定相關司法解釋,讓司法機關有法可依,顯得十分迫切。
在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對無良老板定罪時,需要以“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為前提,如果勞動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司法機關也很難查處無良老板;此外,司法機關查處無良老板時,涉事老板聽到風聲,往往事先就會銷毀財務會計賬冊、財物會計報告等書證材料,給案件的取證帶來極大困難。這些都需要勞動行政執法部門加大打擊力度,立法可以規定,勞動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經常巡查,及時預警,對于發生欠薪行為的及時查處,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如果預防和打擊不力,產生嚴重后果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同時負有及時保全相關證據的義務。
再一個問題是,應對欠薪問題,恐怕不能只著眼于事后懲罰,特別是指望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罰,來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個問題。對于惡意欠薪的問題,立法可以考慮規定事先的防范措施。例如在許多地方已經實施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的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就起到一定的效果。對于其他企業,也應當規定建立欠薪風險防控基金制度,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欠薪保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