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一直以來都是困擾我國民商事案件審判效果的一大問題,也是廣受民眾詬病并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頑癥。近年來,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督辦下,一批“陳年老案”已經得到了清結,加之法院系統早已調整了內部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不再像過去那樣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執行“結案率”,更加注重以維護權利人利益實現為目標的“清償率”、“到位率”等,并進行著執行工作機制的探索與創新。一些地方法院在案件審判與執行的兼顧以及在執行實效的取得方面,確實成效顯現。
筆者注意到,前段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國法院系統陸續開展反執行規避行動,上海等地法院還集中進行了具有階段重點工作性質的“清結案、反避稅、護民生”專項執法活動。在提升執法力度、保障執行效果和強化社會動員、擴大宣傳效應上作出積極努力,回應了案件當事人的需求和社會的關切。
在加大司法執行工作的多種措施方面,作為最強硬手段的刑事制裁,針對較為嚴重的“老賴”行為自然不可缺少。事實上,早在多年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司法機關已經對現行刑法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法律界限、司法應用問題作出過解釋,其意圖就在于推動對其中情節嚴重的抗法行為進行必要的刑事介入,以提升案件執行的力度。
從近來一些地方法院集中查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的情況分析,司法機關在法律具體適應方面,比較注重對抗法主體適格性、行為特征吻合性及具體情節嚴重性的研究,也較為重視犯罪情節與量刑輕重的關系及其典型案例選擇、對外宣傳效果上的考量。相對而言,對此類行為刑事追訴的程序合理性、正當性的關注與研究顯得較為不足,個別基層司法機關甚至在辯護律師提出相關意見、法學界人士給予善意提醒后,依然有意予以忽視。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了損害,客觀上也影響了司法審判活動的公正性,削弱了懲治此類犯罪的正面宣傳效應。
據筆者所知,上海司法機關較早注意到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案的訴訟程序正當性問題,在法學專家、市政協委員的積極建議下,于2009年即通過《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執法意見除了進一步細化入罪標準、明確行為類型和強化工作機制外,尤其對審案法院與犯罪嫌疑人的“利害沖突”作出必須實行整體性回避的明確規定,也就是要求改變此類刑事案件的傳統受理管轄模式,使負責案件執行的法院不再成為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的審判者,而是通過移送、另行指定管轄的方式,讓與這起具體的執行案“無關”的法院更為客觀、公正地進行審理和裁決。
筆者認為,這樣的司法理念和操作規范是非常值得提倡、堅持和在全國范圍內加以總結、推廣的。
“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涉及訴訟程序正義和司法活動正當性的基本準則。無論是審理具體案件的司法人員,還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地方辦案機構,都必須按照公平、正義的價值立場去界定自己履職行為的正當性、合理性,并且在現有法律的框架內,選擇可能存在利害沖突的辦案回避措施,以實現首先在外觀、形式的層面上使當事人和社會看到公正價值的體現,并進一步走向實體的正義。如果在犯罪的刑事追訴上,我們連最基本的司法人員個體利害關系回避或者司法機關的整體回避都不能站在更為嚴格、公正的立場上去加以思考、探索和嚴格遵守,那么懲治犯罪的實體正義又如何可追、可循和可現、可贊呢?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必須著力破解“執行難”,也很有必要充分運用刑事手段嚴厲制裁情節嚴重的種種“老賴”。但嚴懲“老賴”,必須堅守程序正義和利害沖突法院的整體回避原則。唯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司法的公正,才會取得良好、持久的社會治理成效。(游偉 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