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限價令”本是對市場失靈的有效修補,可針對藥品的多輪“限價令”,往往遭遇限價藥“一降就死”,被下架撤貨停產,要么遭限價的藥又“改頭換面”后以更高的價格上市。那些被“淘汰”的藥,多是效果好的常用藥,如被稱為“救命藥”的魚精蛋白和一些常用藥。
藥品領域的“限價令”,其依據是國家發改委公布的《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跋迌r令”作為一種市場干預措施,利用價格杠桿,介入藥品產生、流通及使用環節,其效能的觀察點在于能否矯正市場的失靈,恢復供給與需求的最佳自我調節能力。而藥品領域的“限價令”,除了作為市場干預手段外,它同時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和公共管理手段,對藥品價格予以最高限價保護,以避免藥價被抬得太高時損害公共醫療服務質量與患者利益。
以更廣視野來看,藥品領域的“限價令”,與食品領域和農產品領域的“限價令”及樓市和車市“限購令”,本質是一樣的。農產品“限價令”及樓市“限購令”,從目前來看,至少是成大于敗,“限價令”的績效分析是正態的。那么,為什么偏偏藥品領域的“限價令”異化成了“淘汰令”,時常背離“限價令”的初衷呢?
中國的藥品市場由兩個系統組成,一個是醫院占據優勢的買方市場,另一個是藥品批發管理部門把持的藥品零售市場。第一類市場問題的根因在于“以藥養醫”,醫院追求更能創造利潤的藥品,高價藥自然受到偏好;第二類問題的根因則在于“流通壟斷”,處于中介位置的第三方對政府管制的產品有一種天然的疏離感,它出于流通管理的便利,趨向于更少行政管理負擔的藥品,“限價令”上榜藥的甄別與分類及核查,都是有成本的。
也就是說,一個本來就注定不可能是自由市場化的市場,用“限價令”價格標桿來矯正其市場失靈,恐怕不會取得成效,在供給與需求信息并不對稱的情況下,“限價令”的推出,倒反給居于強勢地位的醫院及流通中介管理人更多排斥限價藥的激勵,給藥廠一個錯誤信息,導致藥廠要么干脆停產,或干脆換一種規格或加點配方,以新藥和更昂貴的價格推出。這樣的邏輯分析,與數年來藥品限價多輪推出后,藥品越變越貴的事實相符。
藥品領域的“限價令”越是偏重市場矯正,其“目標挫敗”的可能越大,倒不如承認“限價令”的非市場功能,以公共管理功能出發,宏觀和系統地進行調控,加以配套日常性管理,打擊規避行為。由于其服務于公共目的,對因這一目的實現而使一些藥商付出“不公平”或“不相稱”損失時,國家管理部門就要建立“補償機制”相救濟,以鼓勵其不減產或不停產重要的和難以替代的藥品,而對于一些戰略性藥品和器械,國家應有“儲備制度”,在緊俏和脫銷時予以釋放,滿足公眾就醫的需求。
均衡地看,“限價令”如果能還原其市場干預功能,成本應該最低,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改革醫藥流通管理體制和醫院過度依賴“以藥養醫”體制就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