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日前印發《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國企負責人的12種行為予以限制,其中包括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不得“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不得“用公款為個人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不得“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等。(5月8日《新京報》)
禁止什么,就說明現實中存在什么問題。用公款購買個人住房,將公款用于親屬子女,花公款為自己購買商業保險,這些令人詫異的行為,竟然出現在一個規范職務消費的文件中。這意味著,在現實中,有些國企負責人竟然把這些視作職務消費,亦即國企負責人享受的職務待遇。
職務消費,顧名思義就是公職人員履行職務而引起的各種公務消費開支,其要義是“與履職有關”,公私涇渭分明。但是,一些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范圍,已經遠遠突破了公私界限。在普通民眾的想象中,一些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即便奢華,也無非是喝天價酒、抽高檔煙、坐豪華車、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實,反正都是“不落腰包的腐敗”,可是,若對《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反向推導,則可發現國企負責人的所謂“職務消費”猶如一個筐,包羅萬象,但凡一個人可以花錢的地方,似乎都可裝進筐里由公款埋單。欲壑難填,“不落腰包的腐敗”不受遏制,“落入腰包的腐敗”便隨之而來,相比之下,喝天價酒、抽高檔煙之類已是稀松平常,并不在12種受限制行為之列,《辦法》中根本沒有提及。
說到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不能不提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陳同海在任期間,平均每天的職務消費高達4萬元,即每年職務消費近1500萬元。很難想象這么多的錢是怎樣花掉的,而令人難以釋懷的是,陳同海東窗事發,并不是緣于天價職務消費,而是因為他受賄近2億元。換言之,若不是受賄,陳同海仍可日復一日地揮霍國有資產。可見一些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管理確實令人擔憂。
一些國企負責人履職過程中的公務消費鋪張而奢華,這是違規違紀問題;而與履職無關的公款私用,比如用公款買房、將公款用于親屬子女,則顯然不屬于職務消費,這是貪污行為,是違法犯罪問題。
有關部門真得好好管一管。其實,還可以增加國企財務運行的透明度,發動民眾監督,幫忙管。《辦法》中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是不是可以向社會公開呢?不僅制度要公開,職務消費的實情更要公開。進一步說,三公經費公開的范圍亟須拓展至國有企業,尤其是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