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財政收入增幅明顯回落,各地財政增收的任務壓力正在增大。最近,中央和地方均出臺或計劃出臺一些擴大稅源的項目,試圖由經(jīng)濟形勢較好時法定應征實際未征的“彈性征管空間”里提取更多資源。(《第一財經(jīng)日報》4月16日)
依法治稅是最基本最核心的稅收管理原則,也是稅收法制原則的最高體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稅率是多少,就該按多少稅率征收;法律規(guī)定哪些屬于應稅范圍,哪些不屬于應稅范圍,都應嚴格執(zhí)行。脫離法律原則的稅收征收和管理將無法存在,它對納稅人私有財權的侵害非常嚴重。
當然,由于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高低,以及稅收征收管理現(xiàn)代化水平因素的制約,決定了在依法治稅前提下,“應收盡收”的稅收組織收入原則并沒有落實到位,稅收收入并沒有按照企業(yè)實現(xiàn)多少繳納多少的理想情形出現(xiàn)。據(jù)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研究,若稅務機關能按稅法要求將所有稅都收上來,那中國的名義稅負可能會達到50%,但是,2009年,中國稅收收入59521.59億元,按2009年GDP最終核實數(shù)為340903億元計算,小口徑宏觀稅負即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7.46%。法定稅負和實際稅負之間的差距形成了稅務機關巨大的征管空間。
當前稅收立法也不完善,稅收法律不能窮盡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導致稅收立法賦予稅收管理權的自由裁量空間,比如稅收立法之后,國務院制定實施細則時出臺稅收行政法規(guī),將具有解釋性質的細則制定權賦予給了財稅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相當于對稅法的進一步解釋,實質上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同時,具體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也存在很多自由裁量權,比如核定征收;《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對處罰權設定了50%~5倍的罰款規(guī)定,這也賦予各級稅務執(zhí)行機關彈性征管的權力。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國盡量減少和限制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民間也持續(xù)呼吁規(guī)范稅收立法權——決不能讓本該權力機關行使的稅收立法權,被轉讓給行政機關。我們不遺余力地追求稅收法制和依法治稅,杜絕任何人任何機關凌駕于法律之上來征稅。
可是,目前地方稅務機關的彈性征管空間還很大,稅收法制和依法治稅被財政收入形勢所左右:稅收收入形勢好、超收多,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企業(yè)逃漏稅款;當稅收收入增幅緩慢時,又讓企業(yè)預繳稅款,殺雞取卵、寅吃卯糧。正如報道所稱:湖南邵陽通過稅務機關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讓企業(yè)把未來所得稅“預繳”上來。一位山西基層的稅務人員也表示,不管當?shù)亟?jīng)濟形勢如何,近年來他們每年都有10%到12%的稅收增幅,有時到了年底稅收任務完不成,稅務局會要求企業(yè)提前將明年的稅交一部分,而且這并非官方意義上的預繳,因為企業(yè)并沒有發(fā)生相關納稅義務。
對于這種收入形勢好就放松管理,放任企業(yè)逃避稅款;收入形勢存在壓力,就寅吃卯糧,讓企業(yè)預交稅款的做法,除了放大稅收對經(jīng)濟發(fā)展的不利影響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破壞稅收的公平原則和法治原則。稅收執(zhí)法機關如此帶頭不遵從稅法,誰又愿恪守稅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