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9月起實施的個稅新規,國家稅務總局官員進行了詳解。個稅免征額提高至3500元,即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者不用繳個稅。納稅人數由現在的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主要是工薪階層和個體戶。高收入者不領工資也要納個稅。(7月12日《人民日報》)
修改后的個稅免交額為3500元,我們都這樣認為,新聞媒體也這樣報道,但我們都錯了。國家稅務總局官員詳解,3500元是沒有包括“三險一金”的,實際上是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者不用繳個稅。在高興之余,感覺這樣的“誤讀”,本是可以避免的。對一項立法,如果大多數人都理解錯了,那肯定不是大多數人的錯,而是立法時解釋不夠。
為何在個稅修訂的時候,除去“三險一金”沒有成為白紙黑字。按理說,這本就不是一個問題,因為早在2006年7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已經明確了“三險一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在個人收入的計算中,各種統計口徑向來都是將“三險一金”統計在內的。新法優于舊法,法律優于行政規章,沒有在個人稅法修訂中對除去“三險一金”加以明確。無論如何,這應該是立法的一個疏忽。大多數公眾在理解修訂的個稅法時,忘記了這一通知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說明。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法律具有預防作用,人們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但前提是人們看得懂條文,一旦人們看不明白,法律的權威就會大打折扣,更不用說發揮作用了。感謝國家稅務總局官員澄清了人們的誤解,但我們也真心希望以后的法律不要給人們留下產生誤解的空間。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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