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精神疾病也是一種生理疾病,由于其特殊性,對這種疾病的治療,必要時可以限制病人的自由,這可能是對一個自然人在沒有犯下法律意義上的罪錯時,可以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唯一合法理由。因為對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所以認定一個人為精神病患者,就可以繞開必要的法律程序,達到與某種司法強制手段差不多的效果。在一個沒有完善的精神衛生法律法規的大環境里,認定一個精神病人,比認定一個罪犯容易得多。因此,在利益沖突或試圖排斥異己的時候,相對強勢的一方給對方安上精神病的帽子,讓其失去自由,是最簡單、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于是便有了“被精神病”。
6月10日,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歷經26年漫長孕育終艱難面世,國務院法制辦就草案向社會開展的首次意見征集昨日截止,社會各界通過不同方式參與討論,另有多家專業機構遞交了修改建議書。(7月11日 京華時報 )
《京華時報》刊發的一篇題為《精神衛生法征意見結束 “被精神病”仍防不勝防》的文章指出,“如何設置非自愿住院醫療制度,是精神衛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難點中的難點。”“非自愿住院醫療”隱含的意思是,有一種力量強行迫使“精神病人”進行治療。這其中當然包括了需要治療的精神病人,由于精神錯亂而不認為自己是精神病人而拒絕治療,更包括了根本不是精神病人被強制送治。對前者,不管是自愿還是非自愿,哪怕沒有“精神衛生法”,給出的選擇是明顯的,因為真正的精神病人是沒有固定的個人意志的;而后者,似乎超出了“精神衛生法”正常的管理范疇,這種“被精神病”行為,更接近誹謗、陷害,好像離刑法更近一點。因此,如果說“如何設置非自愿住院醫療制度,是精神衛生立法的重中之重”,那么,《精神衛生法》首先要規范正常人。
把“設置非自愿住院醫療制度”作為“精神衛生立法的重中之重”,本身就凸顯了這部歷經了26年漫長孕育,終于艱難面世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面臨的社會背景——因為其重點不是在如何有利于精神病人的治療上,反而是在防止精神病人的特殊治療手段被別有用心的部門和個人利用。事實上,社會對“被精神病”的詬病,并不是針對民間的無良行為,而是對某些權力者的無恥行徑的指責。從這個意義上說,如何設置非自愿住院醫療制度,確實成了精神衛生立法的重中之重,這“也是難點中的難點”。
在對《精神衛生法(草案)》討論中,相關專家學者已經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臨床醫生也訴了苦衷。然而,要讓“精神衛生法”起到更好地醫治精神病人的積極作用,似乎還是后一步的事情。本來看病難是社會普遍問題,指望政府財政和醫療資源給精神病院作出大幅度傾斜,至少在《精神衛生法(草案)》還看不到明晰的說法,F在亟需解決的是,怎樣防止和制止把正常人當作精神病人強制醫治,特別是政府行為。湖南省邵陽市精神病醫院院長呂春江說,在一些重要時刻,地方政府的管理壓力大增。每年,都有一些人被送到精神病醫院,少的時候三五個,多的時候十來個。這類病人被收治一周或半個月左右。當重要時點結束后,他們就出院了。
這種“被精神病”的政府行為出現在《精神衛生法(草案)》討論中,實則已經緩和了某種錯誤的性質,但在圍繞精神病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暫且原諒社會的某種病態,把一些暫時無法解釋的問題,籠統稱為 “精神病”吧。事實已經證明,“精神病”確實是一個回避法律的模糊“領域”,某些地方某些人可以用“精神病”來對一個對立面采取等同于法律的強制措施,看上去沒有直接違法,到試圖糾正的時候,又把這種實際違法的行為納入“精神衛生”的范疇,實在有點“不講衛生”。討論來討論去,其中的重點不是如何治療精神病人,而是如何預防正常人犯“精神病”。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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