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85年就啟動了精神衛生的相關立法工作,但時至今日,醞釀26年之久的精神衛生立法依然進展緩慢,而難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難以規定國家、政府在救助精神障礙患者方面的責任和力度。(5月31日 《新京報》)
審視精神衛生立法的必要與緊迫,繞不開這樣兩個現實:一來,到2009年為止,我國各類精神病患者超過1億,1600萬重性精神病患者中有70%得不到治療;再者,地方法規及現行法律設計存缺陷,缺乏精神衛生方面的統一規范,導致“被精神病”現象頻發。患病的得不到妥善治療,健康的卻屢屢被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在這種背景下,精神衛生法的出臺就被賦予了重要社會意義。
但現實是,精神衛生法一路走來,可謂步履蹣跚、困難重重。從1985年啟動立法工作、展開調研,到2000年衛生部、民政部、全國殘聯、全國婦聯重新討論立法草案,再到2009年征求意見稿出臺卻兩年無通過跡象,幾次呼之欲出,最后卻“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而立法艱難的另一面,是社會日益高漲的立法呼聲——2004年有258位、2005年131位、2006年104位、2007年219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立法的議案;在醫藥衛生領域,與精神衛生相關議案的數量僅次于食品安全衛生法。
精神衛生立法26年難產背后是糾結的利益博弈,一個重要方面便是政府和家庭之間在救助精神障礙患者方面缺乏一個平衡的利益交叉點,政府和家庭各應當承擔多少責任、履行多少義務難以清晰界定,而難以界定的結果是法律難產的同時,也造成了家庭監護責任過重、社會救助不足的困境。
而對于家庭而言,與過重的救助責任相對應的并非等量的醫療條件,相反,大多數家庭在醫療費用、醫療時間以及醫療知識上往往力不從心,盡顯疲態。而精神病治療周期長、易復發,因而不少家庭對患者要么不予治療,要么治療半途而廢,要么因治療傾家蕩產,既加重了家庭負擔,也導致患者得不到應有治療而危及家庭、社會及其自身。
另一方面則是國家、政府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助力度嚴重不足。以廣東為例,廣東有精神病患者1500萬,其中150萬是重性,住院治療的人只占20%-30%。按測算,廣東解決精神病患者看病問題需在三至五年內投入30億,但每年實際投入只有1500萬。另外,我國注冊精神科醫師16383名,平均每10萬人擁有1.26名,而全球平均數字是3.96名。公共救助機構匱乏、救助資金短缺、病癥科研費用不足等,都成為橫亙社會救助面前一道鴻溝,與家庭救助的力有不逮加劇了精神障礙患者的弱勢地位,愈發惡化救助不彰的局面。
當然,這種局面形成有早期國力不足的特定時代背景,但當經濟發展至今、GDP世界第二之時,這已遠非大難題了。基于這種現實,當我們重新定位各個救助主體的責任時,一個基本立足點是強化社會救助,國家、政府應當擔負更多職責,彌補家庭救助的乏力,同時充分調動民間力量參與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助。而以此為立法取向夯底,進而展開各方的利益博弈,我們或許能更容易找到一個值得期待的制衡點。(熊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