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日前表示,有望年內實現申領駕照時進行器官捐獻意愿登記。據悉,登記最晚年底執行,捐或不捐全憑個人意愿,捐獻者及其家人將獲得一定補償。該意愿選擇將記入人體器官捐獻者登記系統。(4月25日《重慶晚報》)
據報道,國外很多國家都已有類似器官捐獻環節。報道中提到了澳大利亞、英國的類似舉措,而且成績不俗。另據筆者查閱,美國的很多州也有類似舉措。若說駕照器官捐獻已成國際通行做法,大致是可以成立。
雖然,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極不相稱,但潛在的捐獻意愿是不可低估的。如何豐富、完善器官捐獻的環節,進而構建完整的捐獻體系,便是中國目前面臨的重要問題,也是世界各國面臨的重要問題。從這個角度來說,申領駕照時進行器官捐獻意愿登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器官捐獻是復雜的倫理問題,非只言片語可以討論清楚,在此,筆者只想對器官捐獻的絕對自愿原則予以強調。
首先,申領駕照時進行器官捐獻意愿登記時,人們可以選擇捐獻,也可以選擇不捐,這是肯定的。但是,我以為這還不夠。是否捐獻器官的選擇固然需要自愿,甚至,是否回答這個選擇,也需要自愿。根據“絕對自愿原則”而推論,申領駕照者應當有三種選擇情況:同意捐獻,不同意捐獻,以及暫不表明意向。
雖然這一捐獻環節在世界多個國家都已出現,但多數國家的做法仍然偏于保守。例如美國,很多州都有駕照器官捐獻環節,但是人們可以表明意愿,也可以不去管它。而在英國,面對這一捐獻意愿的選擇,人們可以選擇不去回答,即便按現行的做法,但這個說法可以是“不作出選擇”。
其次,捐獻意愿必須征得家人的同意或者理解。譬如美國,即便捐獻意向已經表明,但如果沒有向家屬表明自己的意愿,即便志愿者真的出了意外而面臨器官移植時,家屬仍然有權拒絕。這種慎重態度絕非沒有必要。器官捐獻、移植的完整體系之所以難以構建,一個重要問題就在于倫理上的爭議太多,這些倫理爭議當中就包括如何對待、尊重親屬的情感。如果要充分尊重自愿者的捐獻自主意愿,就應當賦予志愿者一定的義務,使之表明意向的同時,還要尊重親屬情感,要獲取家屬的理解。
再次,即便捐獻意向已經表明,但志愿者仍然可以隨時撤銷。志愿者在表明捐獻意向時,并不能將所有可能出現的問題都考慮到,因而需要保留隨時撤銷的權利。譬如,捐獻意向表明之后,志愿者可能對器官捐獻的知識有了更多的了解,并發現了種種對自己不利的因素,后悔了。出于絕對自愿原則的考慮,志愿者有權撤銷自己的意向。
總之,申領駕照時進行器官捐獻意愿登記,這一捐獻環節需要審慎權衡,需要最充分的考慮到志愿者的絕對自愿原則,進而審慎對待器官捐獻的復雜倫理問題。(肖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