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定,對便器外便溺等公廁不文明行為,將處以罰款。如何認定是故意還是不慎?又由誰來執法呢?
《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已出臺并將從9月1日起實施,規定對于在公廁內亂涂亂畫、吸煙、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為,有關部門將處以100元罰款。(大洋網8月19日)
這一規定被媒體和許多民眾解讀為“在公廁尿歪將被罰百元”。雖然如此看法存在某種誤讀,深圳的立法本意可能并不是針對“不慎尿歪者”,而是要懲罰故意在便器外便溺的不文明行為。但這也傳遞出公眾的焦慮。筆者以為,做出這樣的法律規定,并不明智。
首先,這將和公民的隱私權相沖突。便溺本是極為隱私的事情。公廁在某種意義上是公共場所,但在公民使用期間,公廁就應轉化為私人空間。公民的隱私應當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即使公廁確實存在一些不文明行為,也斷然不能因為如此小惡而讓多數公民的隱私裸奔在公權力的監管之下。
其次,該規定難逃成為一紙空文的結局。執法者難以對執法對象是故意還是不慎加以認定。而在執法程序上,更難以回答誰來執法、如何執法、怎樣取證等一系列細枝問題。總不能每個坑位都設專人監督或攝像頭吧?
我們應意識到,法律只是調整人們行為方式的手段之一,并不萬能,更不能細致到對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事無巨細的規定。正如宋代思想家陳亮指出:“法深無善治”。法律對人們的私生活本應保持足夠的謙抑。便溺入廁,本是文明常識,交由社會引導即可,無需立法制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