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由《瀟湘晨報》聯合網絡媒體所做的調查。當某學校公示受資助學生的隱私信息時,679位受訪者中,超六成人認為此舉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孩子的隱私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而當一個“星二代”觸犯法律,他的隱私信息被網友不斷披露時,超七成人卻給出了“應該披露”的答案。
這樣的調查結論并不能歸因于網民的“三低”(年齡低、財富低、學識低),因為在679位受訪者中,成年人占91.31%,74.67%的人有大學及以上文化。這一社會現象著實令人深思:為何網友對同一個問題(隱私權保護)的態度,會因對象不同而看法各異?
背后的原因,絕不是因為網友不懂得“平等權”。當一位清華教授在微博上碼出“強奸陪酒女要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小”時,輿論一片嘩然。多數針鋒相對的批評,都是以“平等權”作為立論基礎的。既然網友知道“性的不可侵犯權”不因職業、身份的不同而不同,為何對“隱私的不可侵犯權”就要區分對象,作完全相反的選擇呢?
一個解釋是利弊衡量。當侵犯隱私是為了司法公正,那么“星二代”的隱私權也就顧不上了。因為在這些公眾眼里的公正,其價值遠大于某一個人的隱私。尤其是,在當下看來,除了借助于信息公開來促進司法公正,沒有別的什么能夠給圍觀者帶來公正的期待。這里的利弊衡量就是,當司法公正與“星二代”的隱私權不可兩全,犧牲隱私權就顯得“利大于弊”。換言之,那七成人認為應披露“星二代”個人隱私,并非不懂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而只是害怕因為這種保護會連帶掩蓋社會不公。
另一個解釋是以惡制惡。“星二代”的“惡少”形象已經在幾輪的網絡輿情中被定格,其卷入的“輪奸案”尤其性質惡劣。而在公共輿論平臺上,至今仍未見這位“惡少”或其家屬向被害人致以歉意。這加劇了網民對“正義一方”與“不正義一方”的二元劃分。在影視作品中,好人也有了些許壞習慣,壞人也偶有慈悲與善良。但被固化的思維模式終究不那么容易得到徹底的糾正。于是,因為“惡少”的惡,而使得“惡少”應有的權利也被一些網民否定。更激進的觀點,對這樣的“惡少”,就應以“以惡制惡”、“以牙還牙”。現在想起“隱私權”,當初怎么就沒看到被害人的人身權及性的不可侵犯權?
這樣的觀念與思維在公共輿論平臺上,是個現實。我們無法否認,也不能回避。化解之道仍指向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司法裁判的對象是行為,而非個人。當我們在討論一個“惡少”的是與非時,更接近于情緒化判斷。但司法只能秉持客觀中立進行理性判斷。換言之,司法不評價被告人是不是一個“惡人”,司法評價的是,當天晚上的“輪奸”是否成立、構成何罪以及被告人該承擔何種刑責。而對于嫌疑人的隱私權,是另一個法律問題。這種權利并不因嫌疑人的其他行為而被剝奪。就如陪酒女并不因為她曾有陪酒行為喪失了性的自主權一樣。(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