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李家法律顧問蘭和在新浪微博上發聲明指,李天一的母親夢鴿將向法庭提交申請,要求公開審理李天一案。第三方律師戚連峰稱,李家提出公開審理,“有可能是出于訴訟策略的考慮。鑒于這起案件屬于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屬于性犯罪,最終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可能性非常大。”對于眾多網友質疑申請書上夢鴿簽的是藝名“夢鴿”,申請是否有效,戚連峰表示,簽藝名“并不影響聲明的法律效力。
明知不可為卻鄭重提出,夢鴿向法院申請,要求公開審理李天一案,讓人疑竇頓生,遭到眾多網友吐槽是必然的。貌似很漂亮的絕地反擊以證所謂無罪,結果卻是弄巧成拙,事與愿違:本來想靠此招放出一個大大的煙霧彈,意圖混淆視聽,既擺足了姿態,又想從公眾的同情心上博取高分。看來夢鴿等大大低估了社會公眾的辨別能力,最后弄成一場搞笑的作秀。
首先是顛覆自己一方的一貫說法。過去,李某的家人和代理律師一直堅持說李某是未成年人,是公安和媒體涉嫌侵權曝光了李天一的名字和案件相關細節;現在自己竟然放棄了原來的說法,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公開審理,李家的法律顧問蘭和還通過微博發布了一份由李母夢鴿簽發的公開審理申請:“夢鴿將向法庭提交申請,要求公開審理李天一案,讓所有的事實、證據和辦案過程一律公開化,消除公眾對其家庭和司法的雙重誤會。”即使人們不再糾結你們過去的說法,仍不禁要問,夢鴿有此做法還情有可原,權當其不懂法,那么作為法律顧問,說不懂法怎么也說不過去,那為啥還支持夢鴿的舉動,還發微博說的那么鄭重其事,道貌岸然?豈不讓人笑掉大牙?
其次是多此一舉或另有目的。《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第274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7條: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既然法律有明確規定,而且法律的尊嚴是至高無上的,任何人都不能左右法律,那么也就說絕不會因當事人申請就改變法律公開審理該案。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那么不是多此一舉又是什么,再或是另有目的。是訴訟策略還是作秀?只有夢鴿和代理律師最清楚,人們不太清楚也不好多說,所能做的只是關注法院的最終審判。
筆者認為,李某某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也只有本人和其親屬、律師心知肚明。沒必要挖空心思耍花樣,前天懷疑受害人身份,昨天又說有重要新聞發布,今天又申請公開審理等等,也許夢鴿這次是出于真心,但是,要知道法律和事實都是人力無法改變的。如果有罪就認罪伏法,老老實實接受改造,爭取重新做人;無罪就要拿出讓法律和大眾認可的證據來,相信法律和大眾是公正的,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不知李某某的親屬、律師以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