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繼續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該修正案中,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僅僅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6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
環境公益訴訟既是保護環境的一把利劍,也為環境免受污染找到了另一條出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環境公益訴訟不再限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也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而環境案件原告的主體資格范圍的拓寬,標志著我國公益訴訟向前邁出了一大步。但是,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卻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僅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這意味著,其他環保公益組織及普通公眾不具有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
所謂“環境公益訴訟”,即指由于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其目的是以個體的訴訟形式,求得公眾利益的回歸。
環境公共利益是一種特殊的利益,正是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利益歸于社會。從各國的實踐看,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不僅限于一家。事實上,僅靠一家也很難承擔起沉重的公益訴訟之責。
環境保護立法唯有賦予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民間環保公益組織和公眾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同等的權利,環境公益訴訟才名副其實。法律文化的深層結構,是民族文化積淀而成的法律思維模式、法律價值觀念,是驅動人們理解法律、接受法律并采取相應行為方式的內在因素。環保文化的積淀有賴于大多數公民法律參與的司法實踐,環境保護立法可以賦予中華環保聯合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但不應“僅此一家,別無分店”。
而且,環境保護立法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僅僅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存在“先天性不足”。中華環保聯合會是由環保部主管的一家半官方組織,其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和政府資助等。試問,如果是繳費的會員單位或捐贈單位因環境污染造成公共利益受損,中華環保聯合會會有“勇氣”提起公益訴訟嗎?
正如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環保局局長張全所言:“目前環境污染越來越呈現區域(流域)性的特征,而區域(流域)性環境污染單靠某一地區或某一主體努力,無法達到改善環境質量的目的。”公益訴訟無論是在價值理念上,還是在具體訴訟程序和規則上,都根本有別于傳統訴訟機制。所以,在環境公益訴訟及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設上,必須突破在立法博弈中爭權奪利的局限,賦予相應的組織、團體乃至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確立多元化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遠比單一的機制更具有實效性,不僅可以彌補僅由半官方的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的局限性和不足,還可以促進民主政治的進步。否則,環境公益訴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