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入法突破了民事訴訟法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guī)定限制,填補了我國現行利益沖突解決機制的漏洞。但是,無論從切實能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還是實現我國法治“歷史性的進步”,公益訴訟在內涵與外延上仍需進一步地拓展與細化,且需要有相關改革與之配套。
首先應該對訴訟主體或范圍設限。民法《修正案》規(guī)定,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并未將自然人納入公益訴訟主體。目前,由于多數“社會團體”均是官辦性質,而草根或民間NGO從法律上并不能算是社會團體。
在有關機構部門、社會團體逃避或相互踢皮球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自然人又無權提起公益訴訟,那么誰來維護公共利益?同樣,訴訟范圍太過模糊,《修正案》雖明確了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guī)定,但為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留下了模糊空間,需要進一步明確。
其次,法院公信力將經受更多考驗。例如毒膠囊、康菲溢油等重大食品安全、環(huán)境污染事件等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的公益訴訟,這是對司法執(zhí)行力的重大考驗與挑戰(zhàn)。與其飽受質疑,不如主動改革——對公益訴訟庭審實行電視直播,或者嘗試引進陪審團制度——法官負責程序、公民陪審團決定結果。
最后,應借機讓公益訴訟成為民間力量生長的支撐點。我國憲法第41條規(guī)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益訴訟可以為公眾參與國家事務提供司法路徑與保障,通過公益訴訟實現對司法權力的監(jiān)督、制約行政權力,有利于彌補行政執(zhí)法供給的不足、改變實踐中對損害公共利益行為打擊不力的狀況,同時緩解轉型期日益復雜的社會矛盾。
前段時間,廣東省率先改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中央層面也提出,加快推進政府部門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拓展社會組織發(fā)揮作用的空間。公益訴訟制度無疑將成為這項改革的法律保障。
因此,如果我們能進一步、果敢地開放公益訴訟主體或范圍,同時加快社會組織的培育發(fā)展和司法改革,切實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讓公益訴訟成為民間力量成長的支撐點,全社會的公民意識、法治共識勢必進一步得到提升。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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