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針對近年來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提出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0月24日《法制晚報》)
隨著社會公共領域的延展以及公共事務數量的增長,越來越多的利益侵害直指社會公共利益,但是,現行的民訴法對起訴條件規制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此,一方面導致在社會公共領域頻現典型的“公地悲劇”,屬于每個人的公共利益受損時,依據訴訟法理論受害者雖有權訴訟,卻無力實施;另一方面,也讓我國的公益訴訟局限于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訴訟成空白。就此而言,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公益訴訟,是關涉到全體公民權益的法制進步。
以此前轟動一時的渤海灣康菲溢油事件為例,每一個公民都和國有海洋資源存在利益關系,是故,溢油事件的利益受損方之一,即是全體公民。但是,當公益組織躍躍欲試準備起訴渤海溢油的利益主體時,卻發現在法律上很不暢通,乃至國家海洋局有關人員曾明確告知:“民間環保組織無權提起訴訟”。有法學學者介紹,公益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百分之八九十是敗訴,主要原因在于環保組織缺乏原告主體資格。一定程度上,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不完善,也是康菲公司有恃無恐的原因之一。
而康菲溢油事件之外,大大小小的環境污染事件和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食品安全事件,更是層出不窮數不勝數,如果不構成刑事案件,在處理上大多局限在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但是,行政執法存在兩方面天然缺陷,其一是涉及多方面利益沖突時,行政執法難以兼顧所有利益方,而往往會做出利益取舍,這就讓利益受損者的權益保護變得不確定;其二是行政執法不可能深入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出于對公民權益以及公民分享公共利益權益的保護,在法律和行政執法力不從心之處,需要引入公益訴訟。
另外一個層面,憲法規定,公民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這是一項宏大敘事的權利,具體到社會公共領域以及公共事務,很容易表現為表達權和監督權,真切而實際的利益訴求權的落實,往往變得虛化和無從入手。從這個層面看,也需要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讓利益相關的公眾由此渠道,深入參與到公共事務的管理和調整中去,避免“公地悲劇”的輪番上演。
不過,相較于發達國家的集體公益訴訟制度,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由于沒有把公民個人作為訴訟主體,則訴訟主體的新制度尚顯局限。是以,從憲法出發不斷豐滿公民摸得著的權益,立法部門依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