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道偉/畫
5月13日傍晚,奧美中國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輕員工李淵(化名)在辦公室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年僅24歲。前段時間他就有些不舒服,但還在連續加班,甚至在他死后很久,他的工作QQ還掛在線上。5月15日,搜狐公司17173網站一位年輕員工,也因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5月16日《新京報》)。
對此,有評論建議:對“過勞死”立法,將其列入工傷范圍。但這種提法在法律上有明顯的硬傷。所謂工傷,是指合法工作的過程中受到傷害。所謂“過勞”,指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的最長工作時間。“過勞”是一種非法用工狀態。既然非法,就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不可能保護非法利益,否則,法律就是一團漿糊。當勞動者因“過勞”而受到傷害,甚至死亡,完全可以以非法用工為由向資方提起訴訟、索取賠償,而不是要求工傷待遇。
法定的工作時間有多長,見于勞動法。標準的勞動時間為“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最長工作時間為“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超過這一規定就屬于“過勞”。
將法定工作時間落到實處,首先必須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讓勞動報酬體現勞動價值,保證勞動者在法定的標準勞動時間內的勞動報酬能夠維持其個人及其家庭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活水準。否則,勞動者會被逼得主動要求加班。
很多時候,對于中低端勞動者來說,光有一份全職工作還不行,還必須“過勞”地加班。必須依靠“過勞”地加班賺取加班費,才能夠保證收入稍微過得去。所以,在理論上談“過勞”,本來有資方強迫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的意思,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卻相當程度上是勞動者主動要求加班。
就此而言,貿然要求普通勞動者不“過勞”幾乎是天真幼稚,可能首先被勞動者反對。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認同“過勞”,而只是反映了他們生活的艱難。
輕率地將“過勞死”列入工傷范圍,等于說開了非法用工的口子,意味著正式承認“過勞”式用工的合法性。那么,盡管因“過勞”而受到傷害是必然、普遍的現象,但“過勞死”卻畢竟是極端的、極小概率的事件,而如果不是被累死,過勞者將徹徹底底地維權無門。那不是增進勞工權利的“漸進式改善”,而是剝奪勞動者不過度勞動的正當權利的一次性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