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輿論抨擊最低消費造成極大的餐飲浪費,認為其屬于法律禁止的強制性消費。對此,有媒體和商家認為商家有價格自主權,且餐飲業已充分競爭,消費者完全可以用腳投票,因此最低消費屬于你情我愿,并非“霸王條款”。
最低消費遭詬病,核心原因是其迫使消費者無奈中多點菜、點“硬菜”,每每吃不完、喝不掉,造成浪費。這一基本核心事實不能無視。最低消費看上去你情我愿,但仍然剝奪了消費者真正的選擇權。
確實,餐飲企業設立包間需要增加一定的場地成本、人工成本,高峰時段還有“翻臺”慢的風險,這些都需要合理定價來消化。《價格法》也明確,企業有權依照“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商品、服務價格;但這不是沒有條件的,《價格法》規定,經營者須明碼標價,不得利用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商家要消化包間使用成本,完全可以明碼標價,而最低消費則是在誤導消費者用多點菜、點貴菜來充抵包間費用。由于消費者很難準確預判整席菜會被浪費多少、高價菜真實成本如何,店家通過最低消費獲取的“包間利潤”往往高于明碼標價。
另一方面,雖然餐飲業競爭比較充分,但消費者真要獲取市場的充分信息后再選擇,仍然要付出相當的時間成本和信息成本。商家正是利用這一點,把“最低消費”變成一種廣泛的潛規則,剝奪了消費者“豐儉由人”的自由選擇權,只保留了吃還是不吃的虛假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