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該綱要整體旨在推動旅游服務升級,促進旅游業的發展。而其中提到的,到2020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的發展目標,被外界視為一大亮點,因此受到更為廣泛的傳播。
以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為目標,潛在臺詞是承認當前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實。也就是說,自《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施行至今的5年時間里,阻礙該條例落實的各種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那么,時間表出來后,現在的問題就是,未來7年,目前帶薪休假制度所面臨的困難能不能解決?
客觀而言,綱要并沒有給這一問題一個細致的解答。進一步來看,基本得到落實的說法也不是非常明確。所謂基本,是有一定的百分比要求,還是從行業、領域的整體盤面估算?不過,綱要在此之下明確提及的,完善針對民辦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的休假保障措施,一定程度上點出了休假制度執行薄弱的部位。
通常而言,帶薪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機關、事業單位、國企、民企、個體工商戶順序,效果逐漸下降。其中,前三類公營機構的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得到相對較好的執行。而私營企業勞動者,他們的休假權最難得到保障,而這些人又與數目龐大、收入低下的底層群體高度重合,比如臨時工。
權利難以得到保障,本質原因在于勞動者與單位關系的“失衡”。單位長期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幾乎沒有談判議價能力,有效的、為勞動者發聲的機構或組織也是作用有限。實際上,帶薪休假權只是普通底層勞動者未能享有的眾多權利之一,如報酬權這樣甚至更為根本的勞動者權利,有著與帶薪休假權相似的處境。
國家憲法和法律所確定的勞動者權利并不少,勞動者權利也不應因職業、單位的區別而存在差序等級,可為什么一進入執行層面,差別就變得這么明顯。7年的時間,很多人覺得長了,但落實年休假的背后,涉及制度性、基礎性的權利保障,我們并不知道7年的時間表是如何確定的,但從落實面對的問題來看,現在的核心難題就在于底層勞動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