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千元工資,得辦9種證;“4次還嫌急,還有20多次的呢”……中央三令五申不準拖欠農民工工資,盡管多部門聯動推動“清欠”工作取得效果,但一些被欠薪者仍備感無助與無奈,頻繁遭遇“彈簧門”。艱難討薪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些部門“踢皮球”式的工作作風難改。(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8版)
討薪當然不能空口無憑,必須提供證據。保留和提供必要的證據,原則上說確實是討薪者的責任和義務。但要求討薪者辦9種證,是不是超出了必要的程度?
比如“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用人單位不給怎么辦?工人要政府部門幫助討薪的情況,多是遭遇惡意欠薪,要惡意欠薪者配合工人討薪,豈不是與虎謀皮?而“公司登記情況”,勞動監察部門完全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網查詢,正是為了提高效率,政府才不惜巨資建設網絡系統,舍不得用它為群眾服務,其用途豈不大打折扣?簡單的事情非要復雜化,繞開捷徑讓群眾跑腿,不會是故意讓群眾越麻煩越好吧?
原則上說,討薪者自己提供證據是義務,然而政府部門卻不同于法院民事庭——所有的問題都奉行不告不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行政執法的主要特征,就是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就是說,對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損害國家、社會和公眾公民利益的違法行為,應主動檢查、介入和處理,而非不告不理,并有調查取證的責任。所謂執法也是服務,說的就是這個意思。欠薪討薪早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而政府部門還只是坐在辦公樓里等待維權者上門投訴,你不來我就不管,甚至你來了,我也只能照搬條條框框的官僚程序處理,沒有一點靈活性、主動性,這不該是現代政府的作風。
官員們往往會說,欠薪案子太多,執法資源有限,力不從心。但我認為不全是這么回事。法律與執法的有效性,更多的情況應由查辦案件的震懾效應決定,比如警察不可能抓獲所有的小偷,但抓小偷的過程足以產生一定的威懾力,令他人收斂或不敢從事這一行當。勞動監察部門如果經常主動調查、嚴厲處罰一些欠薪單位,直至移交司法,老板們都知道欠薪會“偷雞不成反蝕把米”,欠薪問題還會這么普遍、這么嚴重,以至于年復一年,越處理越多嗎?然而現在的情況卻是,欠薪成本甚微或幾乎無成本——頂多是最后兌現工資了事,而討薪成本卻越來越高,要辦9種證、跑20多次……欠薪的老板們會不會偷著樂?如此簡單的問題,官員們真的不懂?